动了哪条法律,购买13.19万元汽车退赔了50多万
背景资料
2015年2月,消费者廖先生在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以13.19万元价格购买一辆轿车。同年4月19日,廖先生在做汽车美容时,美容技术人员发现车辆前保险杆有明显的油漆修复痕迹,问廖先生“是否喷过漆”,廖先生非常惊讶,刚买的新车如何喷过漆?廖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买到了有质量瑕疵的修复车。车子在出厂后,因存在问题又进行了返修。遂向汽车销售公司反映,但对方未予理睬。随后,廖先生投诉到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进行几次调解未果。
困惑求解
廖先生以汽车销售公司涉嫌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总计50多万,廖先生的请求能实现吗?
法律论证
此案争议焦点是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而认定欺诈油漆修补的时间是关键,如果油漆修复是在廖先生提车后做的,就不存在欺诈。那么,但按照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汽车销售公司,如果汽车销售公司没能举证,这样只能按规定认定油漆是在提车前修补的。汽车销售前做过油漆修复,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买卖前销售方应当告知购买方,该案中却没有告知廖先生,这就存在欺诈。
在能够认定欺诈的前提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也就是“退一赔三”有法律依据,购买13.19万元汽车退赔了50多万成为现实。
律径指向
首先从适用法律来看,销售的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三包”的途径来解决,也就是包修、包换和包退,但是这都不会超出汽车本身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但这是要求在汽车销售公司对售出的车辆发现问题前是不知情的。如果汽车销售公司对瑕疵知情而销售的汽车,就会构成欺诈,就应当适用新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三”。这样说来,是否“退一赔三” 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欺诈,也就是对欺诈的事实如何认定的问题。
对于欺诈的事实认定,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个规定就强化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
所以,不论从法律“退一赔三”的适用,还是对欺诈的事实认定,新消法对消费者这一弱者的权利给予了强力的维护,希望消费者拥抱消法,最大的去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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