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案件如何“私了”
经常有这样的咨询,他们的亲友因致他人轻伤或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听说赔了钱就可以“私了”,想了解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结果作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前提条件,轻伤害案件则是指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故意伤害案件,是一种多发性的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有很高的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轻伤害案件系轻微刑事案件,即可以走公诉程序,也可以走自诉程序。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类轻伤害案件基本上都进入了公诉程序,占用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许多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街邻、朋友甚至是亲戚之间,大多是由芝麻绿豆大的事引发的,走公诉程序的话,其社会效果也并不理想。为了有效化解群众之间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各地纷纷出台相关规定,实行轻伤害案件适用和解制度,即允许轻伤害案件的双方“私了”。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5月24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2007年11月26日),以及温州市公安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相关规定,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之间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系初次犯罪、认罪悔过、所犯罪行属实质一罪有明确被害人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自行和解或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双方认可的其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民事赔偿达成书面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被害方书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可以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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