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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的认定

2016/10/5 12:24:10      点击:

有被告人说为什么参与的盗窃数额要按照总数额来定罪量刑,而其他被告人却按自己参与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呢?因为盗窃数额直接关系到定罪量刑,所以共同被告在审理里中往往会去厘清数额而争辩。对于被告人之间的数额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确定盗窃数额的规则。这个规则是按照被告人的地位来处分的,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七条中做出了规定,具体盗窃数额的确定如下: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主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从犯

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规定)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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