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时律师热线
13957961240
地址: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B座10楼
电话(微信):13957961240
网站:https://www.0579-lawyer.com
一、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挟嫌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二、辩护要领
1、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2.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并不仅限于在《刑法》第 23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只要构成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无论是适用《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还是适用《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刑,都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定罪处罚。依照该条第2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 234条第 2款或者第 232条的规定处罚。
4.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5.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索取非法债务的处理。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依照《刑法》第 238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6.其他特殊情况下非法拘禁他人的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38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4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 12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上述规定主要针对黑恶势力采用"软暴力"的手段有组织实施非法拘禁犯罪的规定。如果不是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在适用上述规定时应当慎重。
7. 非法拘禁他人的量刑。根据2021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4)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综合考虑非法拘禁的起因、时间、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