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代理
2016/10/5 11:51:55
海月公司要求项目清算
在法庭上,海月公司提出了如下答辩:
1、项目合作三方曾于2004年6月签订协议共同合作开发房地产,海月公司也曾将项目8%的股权转让给华东公司。海月公司已根据(2006)金中民一初第16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将的投资款本金和利息退还,只保留了6%的分红权。
2、合作开发的房地产土建项目是2007年2月竣工的,但这个并不代表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开发完成。现该项目尚有近9000平方米的商品房没销售,项目一层和二层售出的300多个商铺,承诺购房户可在2015年前要求项目公司予以回购。所以该项目并没有开发完成。
3、海月公司自已尚有500余万元的股本金没有收回,更没有收到任何分红,该项目本身还有1000余万元的工程款未支付,所以,整个项目也没有分红的能力。
4、由于市场行情不好,商铺销售困难,答辩人曾经与其他合作人协商要求对项目进行清算,将未售出的房屋根据合作协议中确认的股权予以分配。
5、华东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结束,三没有损害的利益,且到现在为止只有收回了全部投资款本金和利息,三到现在也没有退回投资本金,其要求按6%的股份收购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海阔认为该项目最好的处理办法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清算,清算后散伙。
庭审质证
庭审中,华东公司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些证据材料,针对这些材料,晟婺公司做了如下答辩。
第一、对于海月公司私下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晟婺公司对该股权转让协议不知情,事后也没有得到其认可,该协议只是华东公司与海月公司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影响三方合作开发一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二、对于中院《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书》,晟婺公司认为该协议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调解。该协议是约定与海月公司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没有晟婺公司权利义务的内容;协议约定分配比例由8%变更为6%是基于对与海月公司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的变更,而不是对三方《合作开发协议书》内容的变更,对晟婺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对与海阔贸易公司《调解协议书》确认,其权利和义务内容没有超出双方约定的范畴,不影响三方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