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墙”纠纷案代理
编者案:这是一个相邻纠纷代理案例,源于委托人的相邻户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要求共墙接榀,理由是委托人新造要求接榀墙的位子是相邻双方的共墙,一审经审判委讨论判决准许接榀。委托人不服要求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我们律师发现相邻户房子是买来的,在没有过户到相邻户前,职能部门批准相邻建房并颁发建房许可证。为此,我们律师提出,先进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经过不予受理,胜诉,上诉,纠正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这个案件不仅赢得行政诉讼,又赢得二审民事诉讼。最后,相邻户妥协让步,达成了有利于委托人的新相邻协议,这个案件没有我们专业律师的介入是很难办到的。
九十年代初,顺应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批想大胆富出来的农民,离开了世代农耕的土地,走进城镇开始破天荒的弃农从商,在他们获得初步成果后,开始在城镇购置产业,安家落户。在这样的时代和生活环境下,让农民和市民之间有了缘零距离的接触,农民房屋与市民房屋也有了接榀,农民与市民成了邻居。在仙华山脚下,有这样两户人家,为了一堵“共有墙”,起了连环的官司,到头来还是没有给出一个满意的结果。走了弯路之后,终于明白,邻里还得坐下来,互让互谅,才能使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
先听陈家说这“共有墙”
在一个小县城的一条大街边上,王家拆了房子,造出了三层半楼屋,并在这楼屋的东墙上开了数扇窗户。过了两年,居住在王家东边相隔一间一层水龙屋的陈家,也准备改建自家的房屋。这样说来,两家隔一间水龙屋,各自改建,可以说也碍不着什么。可是陈家指着王家的东墙,却坚定的说王家的东墙是他们两家的“共有墙”,陈家改建房屋,要在王家的东墙上接榀。那么,陈家为什么说王家的东墙是他们两家的“共有墙”,莫非这街道里的水龙屋有了变故?这还是让陈家说吧……
要说这水龙屋,陈家说这个水龙屋过去是街道里用来放置水龙这一灭火工具用的,所以街道里都叫水龙屋,这房屋属于街道集体所有,由于时代的变化,这水龙也被更先进的灭火工具代替了,水龙屋已废弃不用了,附近的人家曾向街道里提出购买,街道里也有出卖的意向。在1998年8月份,陈家得知街道里的水龙屋要进行招投标买卖,陈家赶到了招投标现场,因没人投标 , 陈家以标底价为一万二千元取得水龙屋屋,并在同年9月24日由街道里立了《卖屋绝契》。
这个《卖屋绝契》写明:“立卖屋绝契单位,在街边有座北朝南一层其他结构水龙屋一间。情因本单位管理不便,现经1998年9月18日会议决定,同意出卖给陈家管业所有。该屋墙界四至为:东至弄 (即与陈家之间的弄 ),南至路,西至张家屋墙中…… ”。
在取得这个契约的同时,陈家还接受了街道里与西边户在 1990年5月26日签订的一份关于共有墙的协议书,这个协议书约定:“张家东墙与水龙屋的西墙为共有墙,今后该头榀的修砌,双方共同负担……”。
陈家说,张家的房子在写了共有墙协议后的1993年卖给了王家,陈家也向街道里买来了水龙屋。张家与街道写有共有墙协议,那么房子易主后,这墙虽然已由王家建了,但按约定当然是王家和陈家的共有墙。
于是,陈家把自家两间和水龙屋一间一并提出了改建申请。 1998年7月10日,镇政府签署以“墙中”为界 “同意建造”的批准文件。10月6日,县规划局获取了以“墙中”为界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陈家拿到了改建应有的批文和证书,正准备改建房屋,要求坚持以王家东墙墙中为界,并向王家提出要求接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