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代理
2004年7月1 5日,华东公司与海月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1份,双方约定:海月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25%股份(开发经营权)的32%转让给华东公司,由华东公司支付海月公司转让款及各项费用计人民币4046000元,华东公司在整个项目中拥有8%的股份,并以此比例进行盈利分配、亏损承担。华东公司、范文静将所入股份(8%)的开发经营权的所有事务均授权海月公司进行。2004年7月2 0日,华东公司、范文静将转让款4046 0 0 0元通过银行支付给海月公司。2006年9月4日,华东公司以项目开发人家园公司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将一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中24间底层营业房无偿赠与一县国土资源局,其对此存在重大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海月公司知道该情况,但一直对华东公司、范文静隐瞒事实真相,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为由,以海月公司为,以家园公司、晟婺公司为第三人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撤销华东公司与海月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退还投资款4046 000元及利息,赔偿华东公司投资损失3295513元。2006年9月1 4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华东公司与海月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海月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2天内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00000元。二、海月公司在2 0 07年1月底之前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本金2046000元。同时,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中华东公司的分配比例由8%变更为6%(解放街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亏损由海月公司承担)。本院作出(2006)金中民一初字第1 6 4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内容予以确认。2006年9月1 5日,海月公司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及利息1300000元。2006年9月2 1日,海月公司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600000元。2 006年1 0月1 9日,海月公司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400000元。2007年1月31日,海月公司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400000元。2007年2月8日,海月公司退还华东公司投资款1646000元。2008年4月2 8日,华东公司向海月公司发出通知称,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已于2006年下半年开发完成近二年了,至今没有分红,严重损害其利益,要求海月公司以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净利润的6%回购其股份。同时,华东公司、范文静将该《通知书》抄送家园公司、晟婺公司。2 0 08年4月3 0日,海月公司复函称,一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于2 0 07年2月底竣工,但销售情况一直比较缓慢,尚有壹亿多元的销售额未实现。股东无法对该项目进行财务决算,也没有产生利润。同时,晟婺公司一分公司也于2008年4月30日出具了《阳光华庭有关情况说明》称,阳光华庭即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于2007年2月底竣工验收。到2008年4月3 0目止销售情况一直比较缓慢,特别是产权商铺销售率很不理想,还不到20%,整个项目尚有50%的房屋未销售,还有壹亿多元的销售额未实现,为此,股东之间尚未进行分红,各股东的出资款尚有贰仟多万未退还,其中海月公司还有伍佰多万出资款未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