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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产权证书房屋离婚时如何处理

2016/10/5 12:46:09      点击:

2010年,余姚市的黄某结婚时,因为没有购置婚房,暂时把新房设在父母家。三年前,黄某父母拿到了一笔拆迁补偿款,出资为他购买了一套住房,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产权证一直未办理完成。

去年中秋过后,黄某与妻子蒋某协议离婚,但双方对这套房子的权属产生争议。蒋某称,这套房子是两人结婚后才购买的,根据相关规定,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某认为,这套房子虽然婚后才买,但全部购房资金由其父母支付,是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与蒋某无关。双方争执不下,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把这套房屋的产权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处争议房屋并不具备确权的条件,驳回了蒋某的起诉。这是怎么回事呢?

民事庭的法官对此作了解释,现在,房产的情况非常复杂,由此引发的争议也非常多,其中有不少在房屋产权证书还未办理时就出现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位法官解释说,如果房屋购买后,产权证虽然没有办理,但双方对房屋产权没有争议,能够协商一致,法院可以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做出判决,即在司法层面解决产权归属,以避免今后的纷争。但如果双方对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产有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法院不对所有权的归属作出判决,在今后待完全的产权证书办妥后,再由当事人另行起诉,到时再作出判决。在前面那个案件中,蒋某起诉之所以被驳回,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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