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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超期限受害赔偿案代理

2023/3/10 16:14:45      点击:

申请工伤认定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申请劳动仲裁过了申请请仲裁期限,怎么办?本律师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代理了这样一个案件,案件中的受害者罗某,在期限内没有在期限内申请,于是提出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用人单位方代理人依法代理,提出相应的观点和理由,切实的维护的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伤案件直接向法院提出起诉?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应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对于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而这个案件中的罗某直接向法院提出了起诉。

2022年7月14日,罗某提出诉称2020年4月5日,罗某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金华文荣医院住院治疗 30天出院,花去医疗费为 51790.18元。2021年9月30日,罗某第二次入住,住院6天,花去医疗费11476.48元。2021年12月30日,罗某委托鉴定,罗某的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10个月,护理期限2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为此,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赔偿罗某损失245472.48元。

律师论证及对策

本律师接受该案的A公司委托后对该案进行论证,经审查罗某向法院提交的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认为A公司是在市场监督管理登记注册的合法企业,罗某出生在1976年,是适龄的合法劳动者,发生伤害是在A公司处的工作过程中,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罗某所受的伤是工伤,处理伤害事宜,按劳动法的规定,应当通过申请工伤认定及申请劳动仲裁的程序办理,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我们律师对该案为什么会向法院提出起诉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起诉书的研读,可以发现罗某是2020年4月5日受伤,到2022年7月14日起诉,已经二年多了,劳动法申请工伤的期限按劳动者提出认定最长期限时一年,也就是说是一个工伤认定超期赔偿案件,大概就是这个原因吧,罗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问题论证清楚了,我们律师认为应当向法院说明白罗某伤害性质、是否法院受理的范围、损失计算的标准等方面提出意见,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律师庭审抗辩

法院受到起诉后,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立案受理。2022年7月14日,法院通知A公司应诉并决定于2022年8月7日开庭,庭审中,我们律师对这个工伤认定超期赔偿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供劳动者责任事故纠纷案由的依据是《民法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这两条款规定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中受到的损害,是没有合法用工主体之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和“雇佣关系”。本案中,罗某诉称的是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受到的损害,属于双方在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的工作期间所受到的损害。所以,罗某所诉的案件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罗某诉称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受到的损害,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在合法用工主体的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发生的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首先由劳动部门来认定是否属于工伤,是工伤也要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未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三、罗某诉称在A公司处工作期间受到的损害的承担责任方式和额度,因本案不是罗某诉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罗某按该案由计算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罗某诉称的纠纷不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的劳动争议纠纷。为此,请求贵院终结本案的实体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罗某驳回后重新起诉

2022年10月9日,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系A公司金华鸿烁链条有限公司招录员工,发生事故系履行职务,按照法律规定应先向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持,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11月2日,工伤认定部门经审查认为罗某受伤的时间为2020年4月5日,已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仲裁也以超过1年的申请期限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2022年11月19日,罗某再次提出起诉,请求判令A公司向罗某赔偿各项损失234768.48元。

二次论证及对策

在经过申请工伤不予认定,申请仲裁不予受理后,罗某提出二次诉讼。根据相关规定,经过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仲裁后,法院可以受理,我们律师再提出同样的理由,可能就不会受法院采纳。但即便法院可以受理,但还是有两个关键问题要探讨,第一是关于已超过法定时效期限的,这种请求索赔的权利是否已经丧失,第二个问题是本身是工伤案件,现在向法院起诉了,是否能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损失赔偿责任来计算。经过一番思考后,决定提出这两方面意见。

律师二次庭审意见

在庭审中,我们对这个工伤认定超期赔偿案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从程序上来看,罗某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请求贵院审查后对罗某的起诉和诉请予以驳回。根据《2022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第二款:“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未以仲裁申请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抗辩的除外。” 的规定,请求法院对罗某的仲裁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后,请求贵院作出驳回罗某起诉或驳回罗某诉讼请求的处理。

二、从本案定性来看,原A公司是建立在合法用工基础之上的劳动关系,罗某是的伤害是在履行职务中所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按工伤待遇纠纷的程序和待遇标准进行赔偿。《2022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八部分《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认为对于经济发展新常态形势下,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避免杀鸡取卵,要严格依法合理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切忌泛化劳动关系。根据这一会议精神,结合罗某在合法劳动关系的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工伤待遇纠纷。同时,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第一个问题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中的相关法律关系的认定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认定该人员工伤的按工伤保险规定处理,未认定劳动关系的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精神,罗某的伤害也应按工伤待遇标准进行赔偿。所以,罗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按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来计算赔偿额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来看,该案是过错责任纠纷,就应按各方的过错来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相关项目计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罗某明知自己未经上岗培训参与相关的操作工作,并在工作中存在疏忽大意致使事故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罗某在起诉时还称其他人也有过错,那么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同时,罗某的赔偿的相关项目也没有相关依据,罗某的以下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误工费和营养费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评估非因单方鉴定应由罗某承担,交通费没有票据不应当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驳回罗某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院主持调解,对这个工伤认定超期赔偿案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 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12月17 日终止。

二、A公司于 2022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罗某因工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 87 000元,如A公司逾期支付,则加付10000元,由罗某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案诉讼费2411元(由罗某预交,已减半收取),由罗某罗洪亮承担。

这个案件从罗某开始提出要求赔偿234768.48元,到最后调解赔偿87 000元,从数额上来看,大家可以看到这个案件,A公司有了很好的一个结果。但是这个案件,没有律师从业业务上,有理有据的去抗衡,也很难取得这样的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