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e-bye。我想去看世界,公司说NO,这因为什么?
“世界这么大我想出去走走”,劳动法给予一个不要任何理由,只要提前30天提出,就可以说bye-bye 的权利,这个权利真好,也实在好使吧,或许大家会伸起大拇指说yes。不过,好使的权利不要使弯了,一旦使弯了,你可真别怨气别人了。
劳动法这么好的一个法律条文,可有位大侠就使砸了,辞呈提交后,到了30天想走人时,公司大喊NO,大侠走不了了。为什么呢?原来这位大侠的辞职申请书是这样写的,说“世界这么大我想出去走走,请公司批准”,初看,这种辞职申请书很正常呀!也许大家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吧。这时,大家要问我了,大律师,是否说道说道,让我们开开眼界。
好吧,咱就来给大家说说,这个法律条款,劳动法规定的实在好,劳动法也将这种辞职叫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是不要任何理由的。在法律上,这种权利也叫消灭性的形成权,所以只要我表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将这种意思表示送达给单位,送达给对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我就形成、就行使了。这是劳动者单方权利,不需要获得公司的任何批准。
但是,这位大侠在辞职申请书中说“请批准”,又将法律赋予的权力亲手送给了公司,咱认为这成了提出协商解除的一种协商的要约,不是一个单方解除的通知,所以这种批准权是这位大侠人为给到单位的一种权力,单位有了这种大侠亲手送来的权利,公司就理直气壮地告诉这位大侠,你的辞职报告不批准,对不起,你还不能去看世界,大侠还得上班去。
写个辞职申请书,挺考验员工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语文水平的,也考验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的。
经过一番普法,“世界这么大我想出去走走”,提前30天通知公司了,只要把辞职意思表示传达给公司就好了,语文水平再好,也只能此致敬礼就好,大家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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