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茶树坞”去听个故事:茶农也诉讼
你种,我种
茶树坞里
在诉讼
你拔,我拔
毁茶树了
要处罚
茶农诉讼(1)|潘张两家互拔茶树
(点击视频1)
大家好,今天,法哥带大家来到这个卫星地图上叫“茶树坞”的地方,来讲个故事。看这个地图,中间有一条公路,沿着这条公路上去,有两块小地,一块在路下,画着黄色的圈,一块在路上,画着绿色的圈,地都不大,就十几平米的样子,这地图上也没看到种什么,可原先都种着茶树。
路下这块画黄色圈的地,是当地的一个姓潘的老汉种的,潘老汉说,在做这条公路时,这条公路穿过了他家的山,地图中画粉红色圈的位子,在做公路后,这公路又进行了加宽,但在公路下面,还留了一个山的边缘,后来,潘老汉开垦起来了。张某说这是他家承包地位子,这块地潘老汉种上了茶树。
路上这块画绿色圈的地,和路下这块画黄色圈的地,正好是斜对面,也挨着现在潘老汉的山,张某说这是他家延包的地。潘老汉说,这块地是同村的张某从潘老汉的山上挖出来的,后来,张某种上了茶树。
一天,在路下这块画黄色圈的地上,同村的张某发现种了茶树,张某话不多说,就动手将这块画黄色圈地上种的87余株白茶树拔了。潘老汉发现白茶树拔了后,又种了回去,到第二天,又被张某拔了。潘老汉说,当时,他怒火中烧,将张某从自己山上挖出的有绿色圈的地上种的130余株白茶树也拔了。
你拔我种的,我拔你种的。最后,张某报警了。
报警之后,潘老汉和张某会如何处理呢?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2)| 潘老汉行政拘留五日
(点击视频2)
上一集,讲了张某拔了潘老汉的茶树,潘老汉又拔了张某的茶树,张某报警了。
公安局出警后,进行了调查,对毁坏的茶树进行了鉴定,潘老汉毁坏的茶树价值有四百余元,张某毁坏的茶树有二百余元。最后,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决定对潘老汉拘留五日,张某没有处罚。
潘老汉拿到公安局的拘留决定书,看了看,发现这个处罚决定书上写着,潘老汉拔了张某种在张家地上的茶树,所以,对潘老汉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潘老汉说,拘留就拘留了吧,怎么把这块张某从他家山上挖出来的地,也确认姓“张”了。这块地,当时张某从潘家的山边被挖出来以及种茶树后,潘家也没有过多的干涉。而今,公安局一纸处罚决定书确认给了张某的,潘老汉哪能服气。
潘老汉还说,张某也拔了潘家种的茶树,为什么张某不处罚呢?这公平合理吗?
潘老汉拔了张某种的茶树拘留五日,张某拔了潘老汉种的茶树不处罚,还有张某从潘老汉山边挖出来的地也姓“张”了,潘老汉越想越觉得,是可忍,孰不可忍。
要知潘老汉如何维权,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3)|潘老汉决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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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讲了,潘老汉拔了张某种的茶树拘留五日,张某拔了潘老汉种的茶树不处罚,还有潘老汉说张某从潘老汉山边挖出来的地也姓“张”了,他该怎么办呢?
在这个行政拘留决定书的后面,有一行字,这样写着:“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政府申请行政诉讼或者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法哥说来说一下,这个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所谓的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一种监督机制,一个人发现了他的儿子做了错误事情,到老爸那边去投诉要求纠正。按以上说的就是,对公安局处罚不服,可以去同级人民政府复议,比如县公安局到县政府复议。
所谓的行政诉讼呢?相对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行政诉讼就是行政机关接受外部审查和监督,比如对公安局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当然,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后,对复议机关处理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老潘觉得冤,不服五日拘留,不服地块改“姓”,不服处理的公平性,要维权,他选择了先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要知潘老汉申请复议结果如何,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4)| 结果又一块地确认姓“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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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讲了不服五日拘留,不服地块改“姓”,不服处理的公平性,要维权,他选择了先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在复议中,公安局作出答辩,公安局陈述处罚潘老汉的理由是, 张某种植茶树的路上的地,是98年延包时发包给张某的,潘老汉拔掉张某种植的茶树,依法应受到处罚。
对于张某不处罚的理由是,潘老汉种植茶树的路下的地之前是承包给张某的,曾为村里征用,但未支付征用费,该土地使用权应认定张某的,潘老汉将种到张某土地上的茶树拔掉,不应受到处罚。
经过潘老汉申请复议,政府肯定了公安局答辩,认定经复议查明,公安局经过调查后查实潘老汉种植茶树的路下的地系张某合法承包土地,潘老汉擅自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种植茶树,应当处罚。
也就是说,潘老汉经过复议,没有改变拘留五日的命运,潘老汉认为这两块属于潘家的路上的地和路下的地,在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上都确认姓“张”的了。
潘老汉维权的脚步还能停下来吗,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5)|张某拔茶树非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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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讲了潘老汉经过复议,没有改变拘留五日的命运,而且公路上下两块地,在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上都确认姓“张”的了。
潘老汉说,这么处理,怎么能让他的维权脚步停下来呢,于是潘老汉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中,潘老汉认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书、政府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显失公平。潘老汉提出了如下二条理由:
第一、公路上面的地,潘老汉有林地状况登记表证明属于潘家的山林地,并非土地延包时发包给张某的,潘家拔掉种在潘家地上的茶树行为合理,不应处罚。
第二、公路下面的地,也系潘家的山林地,张某拔掉潘家种植的茶树不处罚,明显缺乏公平合理性。
为此,请求法院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和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老汉明知张某种茶树的路上的地系张某名下,仍将该土地上种的茶树拔掉,其行为性质属故意毁损他人财产,作出五日行政拘留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是否应对张某拔茶树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非本案审理范围。
最后,法院驳回了潘老汉的诉讼请求。
从一审的观点看,故意毁坏财物尤其多加了个“明知”张家土地这一事,将张某拔茶树是否处罚,来了个非本案审理范围,相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来说,这可以算是一审法院的新变动。
案件到了这里,因一审法院对张某拔茶树的行为认为非本案的审理范围,这就意味着,潘老汉要公平合理,还可以请求公安局对张某的拔茶树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然,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潘老汉可以提出上诉。
对一审法院判决,潘老汉是否继续提出上诉,还是对张某不处罚,另行维权?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6)|法哥陪着潘老汉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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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集说到,潘老汉经过一审诉讼,行政拘留五日、两块地确认张某依然没有变化,但明确张某拔潘老汉种的茶树行为是否处罚,非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败诉后,不服一审判决,潘老汉决定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潘老汉找到过法哥,但后来潘老汉自个写了个上诉状,提交了上去。
上诉后,这个案件,潘老汉感觉到要慎重对待,最后,他决定将这个上诉案件,委托给法哥代理。
在法哥接受这个案件后,法哥觉得,这个案件还是要慢下脚步回头看,从处罚决定书的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处罚逻辑等方面来考察这个案件,并从中去找出诉讼的出路。
法哥审阅了公安局的处罚决定,以及公安局在行政复议时提出的答辩,看出公安局的处罚逻辑是“潘老汉拔了张某种在张某地里的茶树就应当处罚,张某拔了潘老汉种在张某地里的茶树不应当处罚,”,按此逻辑,公安局处罚潘老汉,需要有证明:“潘老汉拔的茶树是张某种的”和“种茶树的土地是张某的”这两个事实同时存在,对于“潘老汉拔的茶树是张某种的”这个事实,潘某是认可的,但是“种茶树的土地是张某的”,这一事实潘老汉并不认同,那就应当由公安局来充分举证证明。
除了在已有的案件材料中找思路,法哥去双方拔茶树的现场去查看了相关情况,也从相关卫星地图种找寻道路加宽前后的土地样貌,认为公安局认定路上的地是张家的,法哥认为,证据还是不充分的。
潘老汉上诉,法哥代理应诉,在应诉中,法哥能力挽狂澜吗?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7)|一辩是否 “张”家地
(点击视频7)
上集法哥讲到,公安局处罚潘老汉,按公安局的逻辑,也就是潘老汉要处罚,公安局需要证明“种茶树的土地是张某的”这一事实。那么,这块地属于张家的证据是否充分呢?
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公安局处罚要有事实依据,要有法律依据,还要处罚程序合法。否则,该处罚就是违法。那么,在这个案件当中,路上的地属张某的,按照处罚法等规定,应当由公安局来证明。
事实上,公安局在处罚过程中,提供一个收集了两个主要书面证据,一个是,1998年4月25日张某家的《农户承包旱地清册》,该清册记载张家在“茶树坞”有承包地一块,但没有具体的地里位置和四至;一个是,记载有题名为“茶树坞”,内容仅有部分村民和张某的相关算式,如张某名字后面写着“11乘4等于44”的字样。
除了这两份书证之外,还有治调主任、生产队队长、村支委委员询问笔录。
在公安局询问的时候,治调主任说,路上的地是张家的旱地,张家在“茶树坞”一共有6块地,3块被做路征用了,一块就是有争议的这块,还有一块被采石场老板租用了。并认为,这块地,村里的《旱地清册》可以证明。而且,写材料说明,这块地在潘老汉家山和同村另一潘姓的山中间,是以前生产队分给张家的猪饲料地。
现任生产队长说,旱地清册里“山茶坞”这块地就是张家的,张家有6块地,一块就是这块,另外有两块做路征用掉了,靠溪边的两块做路填掉了,这6块地原先是连在一起的。
村支委委员说,潘老汉拔茶树这块地,是98年分到张家名下的,在《旱地清册里》可以查到的。
党支部书记说,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是分给张某爸爸的猪饲料地,后来分家分到了张某家。
在上诉过程中,法哥认真审阅了公安局提供的关于证明“潘老汉拔茶树的地”是姓“潘”还是姓“张”的相关证据。
为此,根据以上证据,法哥认为潘老汉拔茶树的地认定为姓“张”,证据是不充分的,在庭审的过程中,提出两大理由:
第一、处罚机关提交的书证《旱地清册》和《征用清册》无法证明潘老汉拔茶树的“潘老汉拔茶树的地”属于张某所有。这本所谓的《旱地清册》除了有一个地方名称“山茶坞”外,不存在地块名称,没有指出地块坐落位置、四至、面积等,无法证明 “潘老汉拔茶树的地”就是《旱地清册》中记载的张某这块地。同时,《征用清册》除了有“山茶坞”三个字及一些数式外,其他什么也没有,《征用清册》名称也处罚机关提交证据时给它取的,这两个证据无法证明“潘老汉拔茶树的第”系张某所有。
第二、处罚机关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张家种茶树的土地属于其所有。提供证人证言的目的就是辅助证明这地块是张家旱地清册中的一块,但治调主任和生产队队长说的都是相互矛盾的,说有6块地,但具体只说了5块,且对5块地去向的说法也不一样。同时,这些证据无法证明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具体的坐落位置、四至、面积,也无法与旱地清册、征用清册相互印证,无法形成证据锁链。
潘老汉拔茶树的地认定张某所有,法哥认为证据是不充分的。那么,法哥还会从什么角度,来说明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属于张家还存在一些理不顺的呢?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8)|二辩地归“张”家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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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集讲到,法哥在庭审中提出,潘老汉拔茶树这块土地属于张家所有,证据是不充分的。这一集,接着讲,法哥在法庭上提出如果拔拔潘老汉的拔茶树的地认定张某所有,存在以下三大矛盾。
第一、如果认定“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属于张家所有”与潘家提供的《自留山证》、林业局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相矛盾。不是治调主任写材料说明,潘老汉拔茶树这块地,在潘老汉家山和同村另一潘姓山的中间,那么,这中间是否存在这块地呢?潘老汉在行政复议和一审行政诉讼过程中,从档案馆调取了两份《自留山使用证》,一份是潘老汉家的,一份是另一潘姓家的,但从这两份自留山使用证四至可以看出,潘老汉家山边是个“坑”,另一潘姓山边也是“机埠坑”,也就是两山中间是“坑”,没有所谓的张家的地。同时,2007年林业局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的记载,还是与《自留山使用证》的记载是一致的,是“坑”,不是“地”。怎么可能有1998年的《旱地清册》记录的属于张某延包地呢,除非将人家山林地中间的“坑”违法发包了呢?
第二、认定“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属于张家所有”与加宽道路前的地貌情况相互矛盾。潘老汉在百度卫星图上找到了该处道路加宽前的地貌图,该地貌图反映出来在此处不存在张家种茶树的地块,该地块明显是在加宽道路后山上挖出来的。
第三、认定“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属于张家所有”与潘老汉一审申请到庭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一审中,潘老汉为了证明土地的权属,申请原村主任出庭作证,他作证说张家种茶树的地方在路没做之前是山,不是地,是后来挖出来的,该证言与道路加宽前百度卫星地图的地貌相吻合。
法哥在庭审中说了,将潘老汉拔茶树的地认定张某所有,与《自留山使用证》土地记载情况,卫星地图地貌,潘老汉申请到庭的证人相矛盾。接下去,在庭审中,法哥还能说些什么?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9)|三辩土地归属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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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哥在上集说了,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认定为张某所有,一些疑问无法化解。这一集,来讲一讲,土地归属究竟谁说了算?
庭审在继续进行,法哥接着说,本案是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损毁财产的案件,处罚机关认为处罚与起因中的权属存在关联性,当然认定处罚事实是处罚机关法定权利,勿用多论。但是,本案中认定土地权属的事实和土地权属争议牵涉在一起,这里要说的就是这个。
法哥认为处罚机关认定权属事实,应当是在权利证书中记载了明确的坐落位置 、面积大小、四至范围等都特定明确,没有任何争议的,那作为处罚机关对该权属的事实可以给予确定。
但是本案中确定的土地权属没有特定坐落位置 、面积大小、四至范围等的土地认定为张家,法哥认为是超越了处罚职权的。如果处罚机关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又要非查清权属事实不可,法哥认为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去土地争议处理机关先将争议处理,处理完毕再恢复处罚程序。现处罚机关代行土地争议处理机关认定了权属,径行作出处罚,程序欠妥当。
法哥在庭审中一辩认定处罚事实依据不充分,二辩将土地认定张某与事实相悖,三辩处罚机关有否土地确权只能,还能接下去进行四辩吗?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10)|四辩处罚要否兼顾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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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集,法哥已经提出三辩,能否有四辩呢?法庭审理在继续,法官也没打断法哥发言,法哥就继续接着说。
法哥说,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不论地是谁的,但是茶树是有合法主人的,只有对他人财物不发毁损,依法处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不过,从这起互损行为看,可以考虑不作处罚,法哥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张某两次拔了潘老汉的茶苗,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潘老汉才毁坏了张某的茶树。
第二,双方损毁茶树之处征用做公路,加宽加固两次,经挖山填地做路,地貌多次变化,疆界较难分辨,权属不易分清。
第三、双方系同村,自由山和旱地相互邻接,理当指导当事人友好协商处理,慎用处罚。
第四、双方都有损毁,损毁财产数额较小,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为此,请求贵院可以考虑潘老汉的行为不予处罚。
到此,法哥的法也说了,情也说,法院会采纳法哥意见吗?请看下集
茶农诉讼(11)|土地权属非本案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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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集讲了法哥对本案处理的相关意见,法院会采纳吗?
在庭审一些天后,二审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潘老汉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处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处罚机关是否应对张某行政处罚及相关土地权属争议均非本案审理范围,不影响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影响本案潘老汉基于故意存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
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判决尘埃落定,拘留没法改变了。
但是,判决告诉潘老汉,这个判决仅处理了潘老汉毁坏财物的行为。张某毁坏财物的行为及相关土地权属争议均非本案审理范围。
最后,法哥在想处罚结果没错,但处罚决定书上认定潘老汉拔茶树的土地为张某所有,复议决定书又肯定了潘老汉种茶树的地也属于张某所有,到一审认为张某拔茶树行为非本案审理范围,到二审相关土地权属争议均非本案审理范围,总好像缺了一点什么。法哥仔细想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的除了与法院二审认为的处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这个之外,处罚机关对于处罚无关的事实进行认定,比如一块地姓张,二块地姓张,这是处罚机关认定事实的部分,是否可以认定这是属于非处罚的事实认定范围,司法审查后,法院是否可以纠正一下,这样是否比认定非本案审理范围好一点。
在法院判决后,只有潘老汉的儿子给法哥来过电话,说处罚机关给潘老汉发了执行拘留通知。再后来,也没有和法哥说打官司的事了,他是否还要这样走下去,法哥也没有再问下去,法哥觉得,这样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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