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妻子的付出如何补偿?
丈夫离家十三年 归来直接诉离婚
留守妻子的付出如何补偿?
顾建兵 芦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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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县的孙琳在丈夫张平离家外出打工时,孩子尚幼,公公婆婆犹在。但丈夫一走就是13年杳无音讯,再回来他竟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会同意他的离婚诉求吗?妻子孙琳这么多年为家庭的付出能获得补偿吗?
1988年,经朋友介绍,时年20岁的孙琳认识了张平。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孙琳就有了身孕。大着肚子的孙琳看着张家的晚餐经常是清粥和凉拌酱瓜,本就没胃口的她更觉食不下咽,于是常常跑回娘家改善伙食。好事乡邻的风言风语,让张平的父母觉得很没面子,两人就开始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未减少。后来因家庭琐事,逐渐发展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张平要不是闷头不作声生气,要不是气不过两人开始扭打,最后引来大伙相劝。
2002年,在儿子快上初中的时候,两人的又一次争吵后,张平一气之下,提出欲外出打工。没想到孙琳竟一口答应,骑虎难下的张平只得背上行囊离开了家。
刚开始,张平在外很想家,不时的打电话回来,但好强的孙琳仍不时指责丈夫不该这样婆婆妈妈,要他安心在外打工,赚了钱才能回来。几回下来,张平逐渐由忍着不打电话,变为融入打工生活不再想打电话。
不觉已到年底,张平打电话说,今年出来得迟,没赚到多少钱,问孙琳怎么办。考虑到来回花费不菲的车票,孙琳让张平明年再回家,张平愣了很久。2003年开始,张平几乎就没有打电话回家了。等到了年底,孙琳再次拨打他的电话时才发现,之前联系的号码已经停机。
张平不在家时,孙琳与老人的相处反而平和了很多,还有孙琳父母时时接济,过得虽说不上好,但仍然拉扯儿子读完中学,并为张平的父母养老送终。
这期间,张平前几年有赌气不回家的成分,后又认识了一个女友。直到女友提出要确定关系,张平才想起自己还有婚姻在身。
2015年6月,张平在外出13年后回到了家乡,没想到他还没妻子打个照面,就直接将妻子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平的诉讼请求。
2016年底,打定主意的张平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琳终于意识到,他们的这段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了。她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平对她这么多年的付出作出补偿。
今年3月底,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平和孙琳相识后以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张平自2002年外出至2015年未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张平要求与孙琳离婚,予以准许。张平长达十几年对家庭、父母和子女不闻不问,孙琳则一直尽职尽责,独自赡养张平父母、料理其丧事,并将婚生子抚养成人,对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酌定由张平补偿孙琳子女抚育费和赡养费等合计3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陆兴逢介绍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而赡养义务人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儿媳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仅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案起诉时,双方婚生子已经成年,严格说来法律上不支持张平给付孙琳子女抚养费。但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且婚姻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有就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的确付出了很多,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判令原告就抚养费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均更为妥当。就赡养而言,被告在原告外出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为其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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