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墙”纠纷案代理
再来看王家的理
陈家通过投标买来了水龙屋,同时接受了共墙协议书,并有政府部门的批文和证书,说是共有墙,以墙中为界,应当有理有据了。然而,当王家听了这一说,却又想不通了。那么,这中间又有什么变故和隐情呢?且听王家的说法……
王家说,他们是从乡下来的,那一年是1990年,弟兄三人一起来做生意,租的就是张家的房子。1993年,张家把房子拿出来卖,王家就买了。在1996年,王家经有关部门批准,王家建造东至水龙屋,总高9.7米的房屋。
王家在建造房屋的过程中,把包括共有墙的范围在内的旧房屋拆建成三层半楼屋,当时在建造时发现在东墙一层以上开窗户不影响水龙屋,同时能解决改建新房狭小无处通风采光的问题,于是在新建房屋时在东墙上从第二层起开了数扇窗户。
就这样,王家把原来的共有墙改建成开有窗户的新墙,他家认为东墙是他家出资建造的,是他家的私有墙,陈家是没有份的。
王家还说,在1998年8月份,街道里进行水龙屋招投标买卖,因为他家是共墙的邻居,按道理街道应当通知他,作为他应当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街道里没有通知过他。后来听说,投标那天,起先也只有陈家去的一人,后来过来一个。这样,陈家和后来的人商量,结果给了另一个投标人二千元钱 , 陈家以标底价取得这个水龙屋。同时,街道里实际上没有正视王家两年前在原共有墙的地块上改建成新墙的事实,依旧按共有墙协议书中约定的权益以西至张家屋墙中为界卖给了陈家。他说,这样的投标和买卖是无效的。
说到这里,看了陈家的卖房契约上写着的“张家屋墙中”和政府改建批文及证书中的“墙中”。不难看出在卖水龙屋写契约的时候,张家的房子已经卖给王家,实际上陈家买房时“张家屋墙中”已经不存在了,而有关权利部门批文和证书的“墙中”也没有明确是谁家的墙中,陈家一定要说这“墙中”是指王家的“墙中”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王家还提到,陈家在1998年9月24日由街道里立了《卖屋绝契》,但陈家在1998年7月10日已经得到了镇政府同意改建的批文,也就是说陈家还没有买水龙屋,陈家就已经批准了水龙屋的改建,这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用这个批文获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以肯定地说,这些行政文书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王家最后说,陈家没有取得水龙屋的产权,有关行政部门不顾现实,违法操作,肯定是有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王家坚决不同意陈家在自己私有墙上的接榀要求。
这“共有墙”可接榀否?
两家都有了各自的说法,究竟谁是谁非呢?陈家能够接榀吗?后来又发生了什么?大家不妨还是看下去……
陈家手续齐全,当然想在王家的东墙接榀,但王家坚决反对。陈家找来亲朋好友,准备强行接榀,王家也不甘示弱,最后在王家强烈的反对之下,陈家还是接榀不了。
陈家为此很伤脑筋,向街道里、派出所、建设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调解接榀问题。在调解中,虽然形成了一个可以接榀的方案,但王家坚决不同意。
1998年10月24日,陈家以原协议书约定东墙为共有墙作为理由,向一审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与王家东头榀墙接榀。
一审法院依程序开了庭,各方也聘请了律师。一审法院也很慎重,不仅交由合议庭审理,而且还提交了审判委员会作出了决定。
1999年1月25日,一审法院经作出了判决。判决认为,双方讼争王家东墙和陈家西墙产权清楚,应属共有墙。王家和陈家系相邻居住,应和睦相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解决好相邻关系的问题,做到公平合理。与王家的房屋接榀,王家应当给予方便。所以, 陈家提出准许其在共有墙上按榀之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但应给付王家接榀的相应费用。于是,经合议庭评议,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判定准予陈家与王家的东墙接榀 ,由陈家结付王家房屋接榀费3372.5元。
初看这个判决,可以说公平合理,兼顾了各家的利益。这个判决陈家当然高兴。可是,王家不理解了,认为一审法院枉法裁判,不服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