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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案代理

2016/10/5 11:51:55

编者按:这是一房地产合作人私下将合作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人认为他系合作开发项目的隐名合作人,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开放项目的全部合作人承担责任合作股份转让纠纷,这起纠纷,经过我们律师努力应诉后,最终驳回了对除转让人外的所有诉讼请求。

海月公司、家园公司、晟婺公司合作开发一个房地产项目,其中海月公司将己有股份的一部分转让给了华东公司。华东公司认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就将项目的全部合作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晟婺公司聘请我们参加了应诉。

项目股份私下转让,受让人对项目合作人提出诉讼
2008年l0月22日,华东公司把海月公司、家园公司、晟婺公司,以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纠纷向某中院提出诉讼,要求判令收购座落于某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6%的股份,价值近千万元。
华东公司起诉状诉称, 2004年7月1 5日,海月公司与签订协议,约定出资4046000元,占上述房地产项目8%的股份。2006年9月13日,与海月公司、第三人家园公司、晟婺公司在撤销在与海月公司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协议及赔偿诉讼案中,经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海月公司退还出资本金后再拥有上述房地产项目6%的股份(解放街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亏损由承担)。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于2007年2月竣工并综合验收合格,开发的房屋已大部分销售。据了解,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利润约1.6亿元。从2004年7月注入资金至今该项目未进行任何分红,严重侵害合法权益。根据三的约定,该项目开发完成30天内必须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现三应就上述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债权债务清理,并进行分配。但三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收购座落于一县解放中街6号地块房地产项目6%的股份。

华东公司不拥有项目的股份,由晟婺公司承担没门!
针对华东公司的起诉,晟婺公司做出了答辩:
l、晟婺公司没有与签订过任何协议,也没有收到的投资。与海月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发生纠纷,《调解协议书》是由与海月公司达成并履行的,内容也在《股份转让协议》框架内。本案诉讼后,也承认是与海月公司进行合作,并不拥有三方项目的股份。因此,的投资是建立在与海月公司之间的投资合作法律关系之上,晟婺公司不是该协议的主体,与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晟婺公司提出的起诉没有依据。
2、晟婺公司一分公司是项目操作公司,不是按照三方出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三方的合作及与海月公司的合作都是依据协议进行,协议中所谓的股份只是各方的投资份额而已,这种投资份额只能依据民法规则来调整,不能依据《公司法》规则来调整。晟婺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没有收到的投资,不存在由晟婺公司收购所谓的股份。与海月公司的投资经诉讼调解后已退回投资款,的投资人身份已经终止。因此,要求晟婺公司收购所谓的股份没有依据。
3、与海月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参照了三方项目的盈亏为基准,由于三方合作的项目开发期限、是否清算只能由合作三方民主决定,三方合作之外的第三人无权要求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公司还在运行,房屋还在销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回购义务到20 1 5年才能履行,现在无法进行项目清算并确定盈亏。与海月公司约定以三方项目的盈亏分配为基准造成其无法取得投资补偿,只能通过与海月公司重新协商或待盈亏明确后再主张权利,如三方合作结束并进行清算,经三方同意可为提供该项目盈亏资料的方便。因此,无权要求对三方项目进行清算或者审计。
综上,请求判决婺江房产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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