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故意杀人?防卫?
在侦查机关要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侦查机关移送材料中,有一份《起诉意见书》,这份文书内容明确侦查机关对案件定性和事实认定以及建议起诉的意见,这份文书认定了如下事实:
“……。2007年6月3日19时许,……找孙先生,后在本村洪某小店门口遇见孙先生,即受到孙责骂,后两人发生争执,孙的儿子即对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殴打,被村民许某劝开,犯罪嫌疑人潘先生逃走,孙先生及孙先生儿子又追打犯罪嫌疑人潘先生,此时潘先生用携带的水果刀不计后果朝孙先生等人猛刺乱舞,……”,
那么,这一事实说明了什么呢?我们律师用职业的嗅觉,提取了我们律师的如下信息:
第一、命案是在潘先生在论理时受到孙先生责骂和及儿子殴打,在村民劝开后选择了逃走,在孙先生及儿子再次进行追打时发生,潘先生的人身再次受到威胁,如果潘先生不排除追打行为,将受到损害。潘先生在这种被打后逃,逃后又被人追的情况下,着眼防卫的需要,在很难判断防卫程度是否适当的情况下,产生了动刀进行防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