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土地登记案代理
当时,我看了他们带来的相关证据和他们陈述,认为按现行的法律规定,一个村的村民不可能在另一个村的林地范围内建房子的,这个完全可以提起排除妨碍的民事诉讼。但这些代表也听说过这两幢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做了土地使用权证,但我听了他们的话后,觉得还不很确定。于是,我决定去现场看一下情况,查询一下土地登记再说。
2006年6月23日,我去看了现场,查了两户人家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询,付兴智和付兴展于1990 年 10 月份为自己在山脚上建成的住房申请土地使用权,于1992 年 11 月份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取得以上情况之后,我同七里村干部进行了商议,怎么来启动解决问题的途径。考虑七里村的山林边界有所有权证,权利界限明确清楚,不需要重新要求确权,再考虑到提出民事诉讼后没有给予立案的情况,我们商量决定提出行政诉讼,撤销颁发给付兴智和付兴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攻克立案
2005年6月27日,我把行政起诉状提交给了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说要等他们商量一下再说,于是,我先回来了。
过了两天,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打来了电话,说这个案件是涉及土地的案件,应当行政复议前置。
我想了想,这也好,就和七里商量,决定先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同年8月8日,我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浦江县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一、在2005年1月5日的信访笔录中可以看出七里早在2002年就知道该土地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事实,故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二、土地登记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