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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登记案代理

2013/6/10 11:02:56

边取证边论证

有门无路,门前公路可望而不可即,钱先生夫妇怒火冲天,不管多少代价,一定要解决这块心病。2002年1月,经过熟人介绍,来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来问我一个究竟。

我听了他的诉说后,觉得门前通路问题要从法律角度解决出来比较困难。如果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请求对方当事人让道通行,也是一条途径。问题是对方当事人不是合法的土地承包使用人,根本不存在向他请求让道通行的问题。那么,钱先生提出的对方当事人证件的合法性有问题,是否有权提出对该证件合法性进行论证呢?首先,钱先生不是行政相对人,当然不能以行政相对人提出诉讼。那么,是否可以作为不动产相邻人提出行政诉讼呢?不动产相邻人提出行政诉讼应当是不动产的相邻双方,钱先生的房子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动产物权,但行政相对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在当时的理论界是有争议的,许多学者认为土地承包权是依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因此,要作为不动产相邻人提出行政诉讼,理论上还是理不顺的,但是可以试试。经过一番论证后,与钱先生说明了情况,认为你的通路确实是个问题,但要从法律上解决问题比较难。而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面临的是与市政府打官司的问题。

钱先生听了我的介绍后,认为从1998年造房子以来都没有把事情没有解决掉,不管有多难,他都要打这个官司。经钱先生同意后,案件准备接下来。但是,该诉讼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取证,因为《土地承包权证》是颁发给相邻土地承包人的,没有《土地承包权证》,怎么能证明行政机关颁发给他证件呢?又怎么知道这38市斤承包田写入《土地承包权证》呢?还有,这38市斤的承包田是否已经提留了呢?这些都是钱先生听说的,但要把听说的这些事实搬到法庭上去,都需要把证据固定下来。

为了更好的了解情况,要求钱先生把《土地承包权证》和《耕地承包合同》的样本带过来看看。很快,钱先生就拿来了这两份东西。

我翻开一看,这个证件是依据中央中办发[1997]16号和浙江省省委办[1997]70号政策依据颁发的,颁发单位是市人民政府的印章。这一下,让我感觉到中央那么重视农村工作,怎么农村的法律规定那么滞后于中央政策呢?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有法律依据啊,可是那么重要的一个行政行为却没有法律依据呢?看来,这个发证的行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都成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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