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处罚案代理
我看了他的事情经过后,给我的第一感觉是四年前的事情起诉期限有没有问题,并告诉他如有必要,把证据材料拿过来看一下。第二天,他拿来三样东西,一个是三张共计一万的发票,一个是《关于9.26胡德标有关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一个公安内网的查询信息材料复制件。当时,我看了这些材料后笼统的说这个事情有所复杂,只能给你试一试。他说只要你为我收下这个案件就好了。这样,我把他带来的材料复印了一份留了下来,并让他给我考虑一个思路和切入点。
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案件材料放了这里,委托人也决定打官司,留下来的是如何寻找切入点的问题,也就是留给律师如何策划的问题。我在策划过程中也考虑到过他在检察机关的亲戚提出来的思路,是否针对收取的一万元打个返还财物的民事官司开始,先去通过民事诉讼去确定收取一万元款的定性问题,但我认为这个收取的一万的收取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用的不是经营性发票,具有行政权利的内容在里面,不要通过民事诉讼也是应当比较明确。
那么,是否可以针对处罚行为提出诉讼呢?我考虑后认为,处罚决定书只是从组织部了解到的,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也不得而知,而且他根本不可能拿到处罚决定书,甚至是复制件。无法证明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过处罚行为以及对处罚决定的什么内容不服,而且对于他涉嫌的嫖娼行为,公安派出所已做过不认为是嫖娼的定性说明,从理论和实践当中很难进行立案操作。同时,根据他的情况是否能够认定嫖娼,实践中有争议,而且相似案件作过认定嫖娼的判决,走这一条路风险很大。
从他能够取得的证据来看,应当说只有三张发票。其中的说明只是一份复印件,如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应证,法院也将无法认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也不一定取得。至于,公安内网信息,也只能说明涉嫌嫖娼,而且也是复制件。综合以上情况,只能说收取一万元预收款的事实是不可否认的,可以对预收款的合法性提出认证。但问题是起诉期限有没有问题,确认违法的诉讼在实践中也比较少。不过,不管如何只能走这条路了。
方案决定后,和他进行了商量,就决定走这条路。但是,问题又来了,谁当被告?发票上收取的名义是公安派出所,但按法律规定,只有罚款50元以下才有法定职权,收取一万是没有职权依据的。如果把派出所的公安局作为被告,从发票上是没有他的名分。我找了行政诉讼司法解释,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和第三款“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发现,派出所在法律授权情况下,以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由公安局作为被告,相反可以以派出所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以派出所作为被告。同时,派出所是法律授权有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是派出所作为被告的。同时,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以派出所为被告应当没有什么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的。
还有,是否能在确认预收款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一万款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的规定,也应当是行的通的。
就这样,按照以上的分析框架,以派出所为被告,以确认收款行为违法,要求返还一万人民币款为请求,写出了行政起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