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案代理
受伤与车辆有关系
不听不知道,一听一大跳,原告还应感谢救死扶伤的小客车驾驶员?没碰撞不是事故?听了他们的意见后,我们向法庭阐释交通事故的概念。
什么是交通事故,交通安全法有了明确的法定概念,该法认为本法中“交通事故”用语的含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该法定概念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在道路上发生,存在过错或者意外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具备这三个条件的事件就是交通事故。
原、被告的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并造成了人身伤害,这各方都是没有异议的。有异议的应当是小客车方有没有意外或者过错,各方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认为原、被告没有碰撞的痕迹就认为没有过错,以事故应当碰撞为前提,这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没有碰撞痕迹这是交警的主观的认定,客观有没有碰撞的痕迹,还有待于其他证据证实,同时没有碰撞不是认定是否交通事故的前提,认定是否交通事故应当是有没有过错或意外。
那么,小客车驾驶员有没有过错呢?通过法庭举证的现场图和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小客车驾驶员在分叉路口发现直行的自行车,还是强行往自行车前方飞速拐向西边的回溪街,迫使原告人车倒地,是有重大过错的。退一不说,小客车驾驶员没有故意或过失,属于意外事故,也属于交通事故,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关于保险合同约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予赔偿的问题,我们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提交法庭的一份证据,至于责任能否认定法院正在确认之中。同时,根据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责任的规定,在机动车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者机动车方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否则应当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机动车方没有提供这样的证据,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005年8月8日,法院经过各方充分的发表意见后,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周女士驾驶浙 GT0819 号小客车与原告樊先生骑行的自行车相交会时,致原告的自行车翻倒、原告的左股骨头节下骨折的交通事故,原告樊先生在事故中受的伤与被告周女士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周女士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出租车公司是该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对被告周女士的损害后果, 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发生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依据保监发 ( 2004) 39 号通知规定及根据公安车管部门不投保该险种的机动车辆不予年审、过户的规定,投保人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为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被告出租车公司车辆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50 万元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超出保险限额部份。对超出保险范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应当由被告周女士与出租车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樊先生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 33795.75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345 元、护理费 1324.57 元、交通费 122.5 元、伤残赔偿金 21819 元、精神抚慰金 5000 元共计人民币 62406.82 元 ; 二、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被告出租车公司汽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樊先生上述损失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7406.82 元 , 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由被告周女士、被告出租车公司共同赔偿给原告樊先生超出上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部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 元。
这个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