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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墙”纠纷案代理

2016/10/8 21:07:47

案子转了个弯

一审判决后,王家提出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王家找到了我们的律师事务所,由我接受了这个案件。我在审阅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大胆的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思维,要求王家提出个民告官的行政诉讼。那么,这个设想能成功吗?王家会不会听我的话?案件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下面还是跟着我的思维去……

王家接到判决后不知所措,后经人介绍找到了我,并向我介绍了他的诉讼目的。我接受了该案,并认真审阅了一审判决书,从判决中发现,该相邻纠纷案件在程序上一审法院是非常重视的,是经过合议庭评议,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在实体处理上是结合当地基层组织的调解意见,并遵从了相邻纠纷处理的原则,充分考虑了王家提出的意见。应当可以说,一审法院是很重视该案的审理的。

不过,这个判决初看有情有理,但到了房屋建造现场,会发现这个判决有点离开了现实情况,也缺乏可操作性。如果按照这个相邻纠纷判决履行, 陈家履行接榀时,势必挖王家新建成的这个房屋东墙,这样将会严重影响王家房屋主体结构。同时,随着接榀的进行,王家的在东头榀墙上的数扇窗户将不得不封闭,王家房屋的通风采光,将受严重影响。这个判决只考虑了陈家的利益,而没有很好的兼顾王家的利益。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得推翻一审相邻纠纷的判决,那么怎样才能推翻这判决呢?于是,我再一次复查了王家聘请的一审代理人提出的理由,从中看出他已经从不同的法律角度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争议墙是否共有,系权属纠纷,应先由行政部门确权;街道里没有付过王家建成墙的修砌费用,应为放弃该头榀的产权;相邻建房人的建房手续不合法;接榀将影响王家房屋的通风和采光等理由。

行政审批存在瑕疵的行政诉讼代理案例

这些理由是否能说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接榀呢?我对每个理由作出论证:

第一、是否共有墙,应否先进行行政确认问题。通过相关证据不难发现旧有共有墙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以旧墙的墙中为界的,那么王家建成新墙后,土地使用权还是应以该新墙墙中为界,这是不容争议的。但是争议墙是由王家在原旧有共有墙下土地的范围上改建了新墙,旧墙是共有墙,当然新墙是由王家建造的,即使违章建设,也应属于王家所有,不存在墙中为界。同时,墙体应当是房屋组成部分,墙体的争议,是房屋所有权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不需要行政部门依法先行确权,法院可以直接认定。

第二、没有付过修砌费用问题。按照共有墙协议书约定的修砌费用共同承担,应当指旧有墙的修补费用,不是新墙的建成费用,不存在费用承担问题,更谈不上相邻方是否放弃权利。

第三、建房手续问题。虽然一审法院认为颁发的规划许可证件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但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理论,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应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在作出这个行政行为当中,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做出规划许可行政行为过程中未竟求相邻四方的意见,行政行为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样看来,这里可以找到一个突破口,但还不能直接判明能否接榀的问题,而且还须提出一个撤销规划许可的艰难的行政诉讼,甚至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撤销后,司法机关可以要求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的可能。

第四、影响房屋的通风和采光问题。旧墙本没有什么窗户,是在王家拆建后从第二层开始开出了窗户,虽在建成后多年没有来反对,但由于该墙一方面涉嫌违章,一方面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过了时效就有取得该权利的规定。所以,从这一点上也很难打开出路。

分析了一审提出相关意见后,我认为是否可以从买卖无效的角度上看看,因为中国的房屋买卖,是地随房走的,且按协议书旧有墙下的地是双方共有的。根据有关规定,这样的买卖应当通知王家,并应当得到王家的许可。但是,城北经济合作社对30号房屋买卖没有这样做,该买卖应当是无效的。

经过一番思考后,我认为从相邻纠纷诉讼中要直接判定不准许接榀,难度较大的,不过可以从以接榀依据不足不支持陈家的请求的方向努力,但要经过民事或者行政诉讼,让陈家不具备水龙屋房主资格或者失去水龙屋的改建许可权,这样陈家的诉讼请求自然就会得不到支持。

这些意见提出来与王家进行了切磋,认为提出个行政诉讼,从理论上比较容易理的清楚,就这样提出了行政诉讼。

相邻接榀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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