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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案代理

2016/10/7 12:26:22


第三、僧悟拔13人是否参加岩下街村的农业合作化改造?

在农业合作化中,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中共中央、全国人大颁发了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明确规定社员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因此,如果能确定这部分山地系僧悟拔13人私人所有的话,那么僧悟拔l 3人是否参加岩下街村农业合作化改造是一个很重要的向题。

 两村认为,僧悟拔等13人在农业合作化中,加入了岩下街村的农业合作社,参加了村集体的劳动和分配。这部分山地也由村集体种植和收益。据有关干部群众回忆说,合作化时方岩山的和尚俗民都参加岩下村的联盟社,这部分山林土地都归社里。以后一直由社里统一管理耕种,和尚也是在社里参加集体劳动的。联盟社的会计就是由和尚僧可成担任到死为止。

 第四、林字第4号山林所有权证确认方岩山部分山林权属是否有效?

县政府于1985年9月1日颁发林字第4号山林所有权证,确认包括方岩山在内8块林地的林权,其中除方岩山外的7块地,在备注栏中注明是根据1982年征收协议确认的,唯独方岩山的山林在备注栏中是空白。

管理局认为,林字第4号山林所有权证确认8块山林为县方岩风景区管理处所有,其中包括了方岩山的山林。

 两村认为,方岩山这块山林未与政府签过任何协议,权属未作变更.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户并颁发土地所有权证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该山林所有权证与该规定相抵触,不能对抗两村从土改中就已确认的山林所有权。


山顶土地确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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