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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登记案代理

2013/6/10 11:02:56
 看了之后决定去钱先生村和乡政府取证。2001年12月4日,前往了钱先生村上,在钱先生的带领下,找到了村会计。我向村会计说明了来意,他就把我们带到了村办公室,向我们提供了分户的市农村《耕地承包合同》、村第二轮土地延包产量调查表、提取机动田协议和村现金收款凭单。

我在查看这些材料时发现,位于钱先生两户门前的38市斤产量承包田确实写在了《耕地承包合同》上,而且颁发了《土地承包权证》,农家下的55市斤的承包田确实被提留,钱行也享受了被提留后的优惠政策。看了后,我提出要求复印,当时村会计以复印不方便为由拒绝了,但最后同意我摘录,我就摘录了这些材料的相关内容。

取到这些材料后,我感觉到钱先生所说的应当是真实的。但行政机关有没有给钱行颁发《土地承包权证》还是一个问题,因为从合同中的证号只能说明一个发证的线索而已,以什么机关颁发给证件,证件的内容是什么,都是不明确的。至于,对农家下的55市斤承包田已经被提留,也只是划了一个粗线条。我后来到乡政府调取相关材料,可是也不能如愿。

在这样的证据情况下去法院立案,考虑到当时行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操作的特殊性,肯定会遇上难以克服的困难。于是,我与钱先生商量,是否先从行政复议开始,钱先生说由我来定。

 农村土地承包行政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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