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土地承包登记案代理

2013/6/10 11:02:56

走上复议诉讼路

在与钱先生谈定后,我决定先提起行政复议。于是,我决定用他人的《土地承包权证》做样本,证明发证的主体是县级市市政府,用村里摘录的《耕地承包合同》上的《土地承包权证》的证号作为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发证行为的依据,用其他证据证明承包田提留的事实,在2002 年 1 月 14 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以期打开门前通路的司法救济大门。

 我们提出复议申请,基本上就事论事,说的是该承包田已被村留取,不能再给提留的承包田发这个证。复议申请认为 , 1993年,时任承包组会计的第三人钱行,利用填发《耕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权证》的方便,把已被村留取的农家下钱先生门前的承包田填入了《耕地承包合同》,并取得了《土地承包权证》。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影响了申请人门前通路的正常通行,侵犯了相邻权益,请求撤销《土地承包权证》中对38 市斤产量承包田所发的证。

复议办公室的案件受理人员接到该案后,他与我说了这样一个事情,他说他曾注意到过这个《土地承包权证》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同时跟我说先把案件放他们那里起。这样,我怀着希望走出了复议办公室。

过了几天,电话打过来叫我过去一下。我过去后,他问我什么时候知道相邻方做了《土地承包权证》,我说在我去钱先生村里调查到钱行《耕地承包合同》的时候。他看了复议期限没有过,决定立案,并给我送达了第10号受理通知书。

拿到受理通知书的我,心里掉下了一块石头,立案问题解决了,土地承包权是一种物权得到了复议机构的认可,作为不动产相邻人提出的复议顺利的通过了立案。

 很快,市政府在期限内作了答辩,认为发证的行为是根据《乡土地延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土地承包权证发放程序的规定,发包依法将土地发包给第三人,第三人的土地并未在第二轮发包中留取,并且第三人于1996年4月20日就签订了《关于钱先生房屋出水与钱行田的协议》,已就有关问题做了处置。

 2002年3月14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决定,认为市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权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决定维持。并指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解决了立案问题,并取得了市政府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发现了发证案件中的更多问题,了解双方的争议点,为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虽然结果失败了,但确确实实过了一个坎。

 二轮土地承包行政诉讼案例

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