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处罚案代理
多次谈判总算有了个结果
补充材料后,刚好是来了个十一长假,立案被长假拖着。长假结束后,一审法院立案厅打给他电话,叫他过去和公安局协商一下。我们过去后,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已经在法院里了,还有帮他开出说明的二个中介人,立案庭看到我们到了之后,把他给法院的起诉材料递到我们手里,说叫我们与公安去谈一谈。我说材料还是放你们这里,谈我们可以去谈。但立案庭就是不肯,后来说了一句,谈不成你们回来立案,法院的大门是朝你们开的。这时,我感觉到按提交补充材料的时间计算已经超过了七天,不拿回来的话立案程序又违法了。于是,我决定先拿回来。之后,到了公安局的会议室去谈。
当到了公安局会议室的时候,帮他开说明的二个中介人来了,接着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也来了。这样,双方在会议室长桌的两边坐了下来。先由公安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了他的涉嫌案件的情况,并认为案件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处罚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认定嫖娼符合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相关文件的规定,至于收了一万元是两个人的,还有一个是他的工人。他听了后,认为他们的程序中没有告知处罚程序中的权利,他还说:“当时,我在交了一万元款后,办案的警察送到了门口,他还问了这样结果对我有没有什么后遗症啊,办案的警察说不会有的,放心回去吧。后来去拿身份证时,派出所工作人员都说没有了,案卷也没有。之后,我去入党了,也没有说有这样的一个事情,如果当时不欺骗我,我在入党的时候就会与党组织说清楚。”接着,帮他开说明的和我们随行人员都说了一些请求帮帮他(意思就是从实体上把案件撤了)的话。后来,我也说,他提出起诉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入党,如果你们公安局能帮帮他就帮帮他。如果你们公安局一定要依法办事,那也好,你们应该把处罚决定书送给他。”公安局和我们谈的工作人员最后说,这事情我们做不了主,还得局会议上进行讨论,讨论完了回答复给我们的。
在公安局没有答复的情况下,为了及时的能够得到他们的答复,还是决定把案件立掉。我们又去了法院,把起诉材料送回立案庭起诉状。立案庭工作人员告诉我们,不应该告派出所,应当告公安局。我说这是派出所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是派出所的越权行为。他说,二审法院说的,如果这样只能驳回起诉。我认为只要能立案,主体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变更的,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就决定把案件的被告主体去改了。之后,法院把案件立案了。
过了几天,公安局打电话过来,说他们已经讨论过了,叫他过去谈。去了之后了解到把处罚行为准备撤了,他及时向我电话通气,但是谈到最后只是从程序撤销,后来他们就走掉了。第二天,公安局又叫他们过去,他也向我打来电话,我已安排去绍兴办事,但为了案件能够彻底落实,我按他的意思还是赶了过去。依旧那个会议室,双方坐了下来,我说根据他给我介绍的情况,说你们准备帮帮他的忙,我看还是以事实不清,从实体上撤了吧,公安部不是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才定性为嫖娼。但这个案件中,认定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的事实应当比较模糊的,而且这个文件是一个指导性的答复,不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甚至不是规范性文件,还有意的扩大了嫖娼的概念。从事实不清的角度完全可以从实体上给于撤销的。最后,我问是否可以在文书上体现出他未着手实施的事实,他们认为可以考虑,但没有谈成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