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墙”纠纷案代理
立案遭难了
起诉状写好了,思路也理顺了,接着就是要向法院立案,这个立案是否和想象中一样呢?会顺利吗?……
1999年3月5日,王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起诉,但法院收了诉状却一直放着。后来,王家根据我的意思不断向法院提出要求案件立案的请求,到后来终于有了动静。3月18日,一审法院最终作出了一个裁定,裁定说1999年3月17日,法院收到了王家的起诉状,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王家称请求撤销的许可证和批文,系有关部门颁发给行政相对人而非起诉人。故起诉的主体资格不合格,起诉人称的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房屋相邻权益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另行解决。于是,作出裁定,对王家的起诉不予受理。
来了一个闭门羹,还好,法院总算说了个不予受理的理,“老子不开口,神仙难下手”,来了个裁定,事情就好办多了。裁定指明了不予受理的真实原因,提出上诉也就明确了目标,也就是说,如果能否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在操作中二审法院就会认定应当立案。同时,我在构思起诉时所想到的多行政行为问题,多被告问题问题,只要裁定当中没提到,一般在操作中不会再重提。
到了同年3月25日,王家对该裁定提出了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明确了王家不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房屋相邻权益存在纠纷,同时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侵犯王家的财产权利和相邻权益,存在行政许可争议。并且搬出了浙江省高院[1994]1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这个文件,这个文件明确规定相邻人对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他人建房的行为侵犯其相邻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年4月14日,二审法院在听取了我们的意见后,认为陈家为旧房改建经浦阳镇人民政府审批,并从浦江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机关的审批行为,涉及相邻关系,王家据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予受理。于是,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并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同年5月6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行政诉讼的立案问题解决了,而且赶在了二审民事诉讼的开庭之前。同年7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行政诉讼案的结果直接影响相邻纠纷案件的审理,裁定民事纠纷案件中止诉讼。
判决里的故事
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终于立案了,审理中会遇到困难吗?会遇到怎样的困难?审理和判决过程中会出现啥事呢?……
行政诉讼立案后,我对这个案件也作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案件能否进入实体审理并作出实体判决还是个问题。案件虽然立案了,经审理后驳回起诉的可能性应当不是很大,但总觉得不是没有可能。因为,本案是基于相邻人提出的,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相邻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相邻人提出的行政诉讼还是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提出的,所以还得明确一下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利和相邻权益。虽然,起诉条件是认为侵权,没有说侵权。但起诉后,审理认为没有侵权,是否会裁定驳回起诉呢?还是进入实体审理呢?当时,我也没有把握,但总得还得明确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侵犯了相邻人的权益,而且在庭审中也提出这个问题作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除了这个问题外,还有多被告和多行政行为问题,时效问题都在担心着。
庭审终于等来了,庭审中镇人民政府答辩称陈家旧房改建的申请,经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镇政府依法审查后予以批准,符合旧房改建的法定审批手续。王家与陈家相邻的墙系共有,理应享有接榀权。县建设环保和土地管理局答辩称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按照浦阳镇同意陈家旧房改建的批文核发的,程序合法。陈家答辩称水龙屋与王家房屋的墙,系共有墙,应该享有接榀权。水龙屋和原陈家两间房屋的改建申请是按程序逐级上报的,并得到了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程序合法。镇政府和县建设环保和土地管理局审批和颁发建房许可证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听了他们的答辩,上面指出的我所担心的问题都没有提出来。但是,我也在害怕,到开庭时陈家实际上已经具备了规划许可的条件了,是否在撤销行政行为的同时,司法机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呢?如果是这样,很可能留入重复的行政诉讼中,接榀的民事诉讼将无法结案。于是,在庭审当中,极力提出制作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强调作出的规划许可的行政行为没有竟求相邻人的意见,属于程序违法,故意让行政机关引起注意,让规划许可行政机关觉得没有相邻人同意,是不能作出规划许可的。
1999年8月5日,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家房屋和陈家水龙屋的接榀系共有墙,事实清楚,陈家享有接榀权。但镇人民政府在陈家未取得30号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权的情况下,事先先批准同意陈家强就该房屋改建的申请,并颁发建房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审批行为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于是,判决撤销镇人民政府准予陈家在水龙屋改建的批文和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