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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处罚案代理

2016/10/4 22:51:24

     2006年10月20日,公安局在没有谈成结果的情况下,决定应诉。写了答辩状,答辩首先说明了案件情况和10000元预交款至今还在磐安派出所中的事实,并认为:第一、收取他10000元人民币预交款是依据浙公发[1998]8号通知规定收取的,没有强迫交纳,该行为是合法的。第二、预交款的行为发生在2002年9月27日,已四年之久,超过了起诉期限。如果返还预交款应先向被告提出,起诉直接要求返还程序不当。第三、原告把预交款定性为扣押不当。第四、1000元预交款应在被告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后返还原告。

     我接到他送来的答辩状之后,认为首先可以撇开公安局的答辩,直接提出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的主体应当是派出所,请求法院发现后给于变更,接着按照变更的被告主体,可以提出被告越权行为无效,要求撤销。如果法院不支持,附带也可以对他的答辩作出如下论证。第一、浙公发[1998]8号通知没有规定罚款可以收取预交款,该文件应当指的是赔偿款可以预收。但是我发现网上有个起诉预收罚款的案件,结果是起诉人败诉了,但我认为判决是不恰当。第二、对于预收行为的起点是2002年9月27日,而且被告也说该款还在派出所中,没有对预收行为提出处置,应当说预收行为存在持续状态,起诉期限不可能过。第三、返还一万元款,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院应一并受理,提出的请求没有什么错误。第四、预收款没有法律依据,就是非法扣押,起诉人的定性正确。第四、非法扣押的10000元在作出处罚后再返还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看了答辩状,摸索了对策后,总觉得不对劲,谈判时不是说已经处罚了吗,现在又说没处罚,这究竟是什么问题呢?

    2006年10月27日,法庭开庭的时间到来,公安局还是打电话来要求协调一下。本来是下午开庭的,我们上午提早来到了公安局,法制科的人员接待了我们。并且说可以体现他未着手实施的事实,但我们提出要看看这个文书的时候就是不肯。最后,我说我们已经谈到这个份上了,拿出来看看。我把话说到底,纠正行为也是一个行政行为,对这个行为不服还是可以提出起诉的,为了我们双方不要再把这种官司继续下去,拿出来看一下对双方都有好处。我说了之后,他们从电脑里拉出了一份,给我看了。我发现文书中还是先肯定了他嫖娼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再从程序上给于指出错误,也没有体现未着手实施行为的事实。后来,根据我们的意思体现了未着手实施的事实,把对原出发决定书的事实认定给于肯定的部分删除,留下了发生的经过和未着手实施的事实,指出了因程序错误而撤销的自我纠正决定书。

     我们提交撤诉申请书给公安局,他们把自我纠正决定书给了我们。之后,双方一起到法院申请撤诉。下午,也退回了一万元预收款。

      行政诉讼案件应该圆满结束了。他打官司只是个阶段,目的是为了入党。可这又是一个难题了,从法律上说,撤销了处罚决定就等于没有因嫖娼处罚过。但管入党的部门认为处罚决定是撤销了,可还是认定违法行为人,也没有说认定嫖娼事实不清。我认为入党考察应当是综合考察,不是单一方面考察,这无疑是对的。但对这个自我纠正决定书的理解是错误的,处罚决定撤销了,等于没有处罚,没有处罚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人,也不存在认定事实的问题。要说明白是否嫖娼,公安机关没有认定,他的事情与入党是否有关联,这个要管入党的部门从主观去把关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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