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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案代理

2016/10/5 11:10:29

卫生执法行为的反思

案件是审理结束了,卫生行政执法机关认为这种以往使用习惯的卫生监督意见书,法院给予立案受理不可思议,认为行政相对人钻法律和执法工作的空子,在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就以该意见书提出诉讼,干扰了行政处罚程序的完成。还说虽他们均获胜诉,但却让行政相对人逃避了卫生法律法规的制裁,达到了他预期的目的。

但卫生执法机关也从中总结了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他们认为, 通过食品卫生监督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 认识到在卫生执法工作中以及机构内部的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表现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用法律来保护自我的意识在不断提高,也对卫生监督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就本案来说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第一、认为文书制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卫生督意见书的制作上 ,8月7日和8月16日作出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均未填写文号 , 不符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上的要求;在卫生监督意见书中来说明具体的违法行为内容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就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食品 ,这反映了在制作文书过程中,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认为卫生监督意见书不同于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忽视了制作执法文书的用语都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一特点。

第二、认为内部科室之间缺乏信息沟通。主要表现在原告在8月9日向办证科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同时交纳了办证费用,而从事本案调查处理的监督科卫生监督员却不知情,以至于8月16日对被告检查时,显然采集到该该店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证据,但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交纳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等于默认了其合法经营权。以至在准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这一证据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行政诉讼二审终审后 ," 中院 " 作出了 "对销售行为可不必作出予以罚款的处罚 " 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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