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登记案代理
盼来农村法制的逐渐完善
门前通路解决了,诉讼也了结了,一起多年来难以解决的门前通路官司,终于敲开了司法救济的大门,并且得到了一个结果,文章本来应当到此告结,但我认为代理这一案件后留下的最大遗憾不是案件本身,而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制的缺位,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太滞后于中央政策了。就是这个原因,针对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所颁发的证件没有法律可依,发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操作程序,出现了擅自改动《土地承包权证》的行为没有法定的法律责任,管理《土地承包权证》没有法定的行政部门,实在是太可怕了。
案件结束后的二个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并在该法中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终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这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的意义。
2003年10月9日,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该规章对《土地承包权证》的法律地位,职能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补发证件的程序及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主体等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钱国平提出的土地承包权行政争议案件中出现的《土地承包权证》没有法定的定位,《土地承包权证》的管理和颁发没有法定的职能部门,发证等事项没有法定的程序的众多问题将成为历史。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并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专章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除了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已经明确的内容外,结合本省情况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发现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承包地的位置、面积不符的组织核实、依法办理更正手续的责任。同时明确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如有违反该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了这样的规定,解决了象钱国平对《土地承包权证》问题投诉无们的尴尬,钱道行擅自修改《土地承包权证》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的遗憾。
农民这一弱势群体不能投诉无门,解决农民农村问题应当有畅通的渠道,这是保护农民权益的第一步,且是最关键的一步。新的一年快要来了,浙江省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这样一部全新的地方性法规即将实施,我衷心期望农村的问题应有更多的解决途径,在良好的法制环境下构建一个和谐的新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