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私人恩怨,还是因职责,李某遭暴力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5/1/7 23:06:04      点击:
基本案情

遭暴力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20年6月,李某未完成某公司安排的工作,被片区主管王某发现并上报到公司,导致李某工资被扣。2020年11月2日,李某对正在片区巡查工作的王某实施殴打,导致肋骨骨折。2020年11月3日,李某被某公安局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2021年3月15日,王某申请认定工伤。2021年5月25日,某区人社局认定王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认定工伤后,某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21年9月22日,某区政府认为李某某的暴力侵害没有在2020年6月当场发生,而是发生在2020年11月2日,主张王某被殴打受伤系因私人恩怨,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司法裁判
在行政复议后,王某对不认定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某区政府既已认定李某殴打王某的原因是,王某的工作管理行为致李某工资被扣怀恨在心所致,但在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李某存在其他私人恩怨的情况下,某区政府仅以李某的暴力侵害没有当场发生,主张王某被殴打受伤系因私人恩怨,不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认定工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司法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李某系因2020年6月被片区主管发现未完成任务上报公司致其工资被扣一事怀恨在心,遂于2020年11月2日对正在片区巡查工作的王某实施了殴打,应认定王某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而言之,因果关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如果已认定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引起,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引发暴力侵害因素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暴力侵害发生的时间具有滞后性为由否定该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王某的暴力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哥说法
通过这个案件审理和裁判,我们看到了各方争议的焦点是王某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因私人恩怨,还是因职责,判断因私人恩怨和因职责的界限是否应当是“当场发生”。

那些情形算工伤
是因私人恩怨,还是因职责,法院裁判说的很明白,某区政府已认定在2020年6月李某在被王某发现未完成任务上报公司导致工资被扣一事对怀恨在心。据此,法院认定王某于2020年11月2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而认为不能以时间具有滞后性以及没有当场发生为由否定该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综合原因力大小,王某暴力伤害是因职责。


法哥初看这个判决,说理似乎很流畅,也可能确实存在这个情况,如果认定为私人恩怨,确实没有看到王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某区政府也没在法庭审理中提交这方面相应的证据,法哥也认为要认定私人恩怨确实太牵强。

但据判决叙述,李某被上报导致工资被扣是6月份,而采取暴力伤害的是11月份,时间接近半年。法哥觉得某区政府认为李某的暴力没有当场发生这一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那么,这个李某被上报导致工资被扣,在近半年后发生的暴力伤害,是因为什么,在裁判中及各方都没有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法哥认为可以从工伤认定这一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上去理解这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这个案件是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的,王某应当提供属于工伤的证据,当然工伤认定部门也可以查证。但是,王某受到暴力原因在王某未能举证及工伤认定部门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事实的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工伤,这是行政法要求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工伤认定也应该这样。

这样说来,是因私人恩怨,还是因职责,按原因力也确实比较难判断。但是,按法律规定,认定工伤应当有事实依据,这个事实依据应当用证据来证明的,否则就是没有事实依据,就不能认定工伤。对此,各位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