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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2017/4/23 21:46:03      点击:

   开车太堵,公交太挤,现在很多人选择骑电动车、自行车。随着道路上非机动车辆的增多,非机动车与人相撞,非机动车辆与机动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定呢?

案例1:电动车与拖拉机相撞,一人摔倒受伤

   2015年10月28日上午11时许,牛某某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老伴魏某某和孙子出行,半路上与驾驶轮式拖拉机的刘某某相撞,致使魏某某从乘坐的电动三轮车上摔倒在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魏某某和刘某某均未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双方对事故的成因和责任没有协商就离开了现场,魏某某被家人送到医院救治,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该案在审理时,刘某某对魏某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护理期限等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两方驾驶员过错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本案中,焦点一为魏某某所乘坐的电动三轮车虽非机动车,但魏某某的丈夫允许其乘坐在驾驶座上,最终导致魏某某受伤,对造成魏某某身体损伤的后果,其丈夫牛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焦点二为刘某某虽取得了机动车驾驶证等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证照,但刘某某在驾驶车辆时忽视安全,刘某某所驾驶的机动车在和魏某某所乘坐的电动三轮车碰撞发生事故后,在对事故成因和责任没有达成协议前,既没有保护现场,也没有及时报警,致使事故现场变动,该事故中刘某某和魏某某的丈夫过错相当,应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以上情况,法庭遂做出刘某某赔偿魏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的一半的判决。

案例2:自行车没刹车,小孩左腿被撞骨折

    2016年4月18日下午,上幼儿园的马某某乘坐爷爷骑的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停车,马某某从爷爷驾驶的电动车下来,随其爷爷走向幼儿园时,被李某某所骑的没有刹车的自行车从后面撞倒,致马某某左腿受伤。后马某某被送到医院治疗,经拍片检查,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  事故发生后,在幼儿园校长的调解下,马某某的爷爷代表马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了李某某承担70%的责任,马某某承担30%的口头协议。2016年4月19日,马某某的爷爷代表马某某与李某某在某村一社长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书面的协议,协议约定造成马某某受伤的李某某承担60%的责任,马某某承担40%,主持调解人和李某某均在协议上签字,马某某由其爷爷代为签字,仅有的一份协议由马某某的爷爷持有。  马某某出院后对其身体损伤进行了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庭审现场,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法官认为,结合事故发生后,马某某的爷爷和李某某协商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看,李某某对于其骑自行车撞倒马某某的情节是承认的,对于双方的过错比例,应当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比例认定。

法官说法:有协议的按协议划分责任认定

    李某某骑自行车撞倒马某某,致马某某身体受伤,应当赔偿马某某的医药费和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虽然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在道路上发生事故如何处理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本案发生时,尽管撞伤马某某的自行车系非机动车,但却发生在供公众通行的街道上,不仅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且李某某不慎将马某某撞倒,李某某主观上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也造成了马某某的损失,李某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该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没有对现场进行固定,也没有报警由警察对现场进行勘查,但根据马某某申请的证人的当庭证言和当事双方的当庭陈述,特别是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在幼儿园校长和村社社长的调解下,双方对过错责任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所约定的责任划分比例可作为李某某给马某某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划分比例认定。综上所述,遂做出李某某赔偿马某某的医、护理费等各项费用的60%,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的判决。

法官提醒:首先要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 

    这两起案件均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没有报案。魏某某被撞的案件虽然后来有报案,但当事人报案是在车祸现场已经被破坏后才报的案。  李某某骑自行车撞倒马某某的案件,先是找人协议私了,后来在李某某一直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马某某才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综合两起案件的审判,白晓亮法官建议,如果遇到类似事件时当事人首先要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证人,如果当事双方达成协议时一定要将所有该约定的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表现出来,以免事后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