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离婚时怎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婚姻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共同财产分割放在同一条款之中,体现了对夫或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怎样适用这一条,在实践中也存在有不同的做法。
一种观点认为,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决定是否审理,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请求,则不予审理。这种观点也有法学理论依据。因为当事人不提出请求,则可以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不予审理。但是这种做法容易导致矛盾激化或者分割不均和抛荒的现象。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请求应该交由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理。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因为土地经营权的划分本来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限范围;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明确了判决和协议二种处理方法。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没有明确规定保护的途径,法院不能超越权限处理。
笔者认为,以上二种方法均有缺陷。较好的方法是:一、没有诉讼请求的则由法官引导其主张权利,如果当事人明确放弃的,法院应予以准许,不作处理;二、当事人有诉讼请求的,则要依法予以审理。在处理时可以着重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依法判决。判决时不是对承包经营的土地重新做出划分(因为承包土地的划分早已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解决),而是对土地经营权作出界定。判决主文表述为:“位于…土或田由原告…(或者由被告…)经营。”
另外,对涉及土地上的多年生经济作物(例如林木),当事人提出要求分割其价值,而没有提出分割经济作物本身的,应依法予以评估作价,采取补偿的方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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