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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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在相关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表示认罪认罚,但因其对提供的银行卡是否刷违法犯罪的钱一直表示含糊,未签具认罪认罚承诺书和具结书,并对起诉书认定他人租用其银行卡明知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作出辩解。公诉人认为李某在做无罪辩解,不应认定认罪认罚,作出从宽处理。为此,提出本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的事实
2022 年 7 月,被告人李某经童某介绍,在明知他人租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以人民币 15000 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经查,该银行卡账户内流水金额为人民币 1151176 元。现查明,共计 6名被害人通过互联网被诈骗,涉案资金中有人民币 281200 元汇入被告人李某提供的账户中。
二、辩护意见(争议部分意见,进行了归纳)
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李某的委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对李某是否能认定认罪认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具有认罪认罚的主观意愿。
在侦查阶段,李某没有签过《认罪认罚承诺书》,在2022年8月6日第4次经过李某签字的讯问笔录中记录:“问:你要不要认罪认罚?答:我认罪认罚。” (侦查诉讼证据卷P43页倒数第8行),2022年8月11日第5次经过李某签字的讯问笔录中记录:“问:你要不要认罪认罚?答:我认罪认罚。” (侦查诉讼证据卷P46页倒数第5行)。
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签过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2022年10月11日的讯问笔录中记录:“问:侦查机关移送的起诉意见书认定你为帮助信息犯罪活动罪,你是否愿意认罪?答:我认罪。……”
因此,从主观意愿上,李某还是表示认罪认罚的。
二、李某对银行卡刷什么钱不“明知”的辩解,也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对银行卡刷什么钱,介绍人童某供述也是一种感觉和猜测状态。李某的刷卡介绍人童某,在司法机关问用卡刷什么钱时,童某第1次侦查讯问笔录中供述:“问:你银行卡刷的是什么流水?答:就是黑钱,我觉得是赌博、博彩、电信诈骗一类的违法犯罪的钱” (侦查诉讼证据卷P65页倒数第1行)”。童某第2次侦查讯问笔录中供述:“问:你自己银行卡刷的是什么流水?答:我去刷的应该是赌博、电信诈骗一类的违法犯罪的钱,……” (侦查诉讼证据卷P74页倒顺数第2行)。童某第4次侦查讯问笔录中供述:“问:刷的这些流水是什么钱?答:都是赌博的钱。” (侦查诉讼证据卷P80页倒数第9行)。童某在审查起诉讯问笔录第2页顺数第11行供述:“……,我看到他的朋友圈说收大额度的银行卡,刷刷卡就可以拿钱,我就联系了他是做什么的,他说是做BC代理的,……”。
童某告诉李某刷什么钱,童某第1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李某问我是不是洗钱,我说刷卡的是赌博博彩之类的钱,……”(侦查诉讼证据卷P64页倒数第1行)。童某第3次讯问笔录中供述:“问:你有没有和他们说刷的都是流水?答:……,和李某说的是刷赌博的钱。”(侦查诉讼证据卷P77页倒数第9行)。童某在审查起诉时讯问笔录第4页顺数第2行供述:“……,李腾加了我微信后,就问我刷流水是刷什么的,我就告诉他是给赌博博彩走流水的,……”,第7行供述:“李某和他朋友来了饶平以后,他们到了以后我去找过他们的,也跟他们说这个刷流水是刷的赌博博彩的钱,……”。
银行卡刷什么钱,从供述中看,介绍人童某的认知也是感觉和猜测的,这种认知给李某传递也只是感觉和猜测,李某是否主观明知也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三、李某是否明知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
依照相关规定,认罪认罚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李某如实交代了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以人民币1.5万元的价格提供给他人使用,应认定为交代主要的犯罪事实。对于是否明知上游犯罪,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和案情综合判断。按相关理论,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提供信用卡给他人并向他人收取了不当利益,在能证实上游犯罪系信息网络犯罪,就可以把持卡人认定为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故意。因此,李某的辩解,根据2019年两院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综上所述,李某对银行卡刷什么钱表示不“明知”,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同时,李某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不影响帮信罪认罪认罚的认定,希望法院认定李某系认罪认罚,作出从宽处理。
以上意见供贵院审理时参考,谢谢!
意见采纳情况
关于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系电话传唤到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阶段,部分供述中多次表示其对于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不知情,且在供述中对于童涛是否曾告知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内容存在反复,属于对主要犯罪事实的否认,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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