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不当得利案代理

2016/10/5 11:19:23


公司拖车,原来是交警委托?

起诉后的一天下午,我刚好在吴律师窗户前向外看。突然,一辆交警的车辆停在了楼下原来柳女士停车过的烟草公司前面的路上,一个交警手拿照相机在烟草公司的车位旁拍照。直觉告诉我,是交警在为拖车的案子在取证。我心想:公司拖车,原来真是交警委托?

开庭前一天,我们也注意到了这个案件的特殊意义和特别因素。为此,我们在考虑是否应该通知一下媒体,就这样接通了本地电视台的电话。

2002年5月10日,法院准时开庭,电视台的记者也到了。原告由吴律师和我两个代理人到庭,被告有中宇公司、木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庭审中,被告通过所在地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蔡警官和民警陈某、中宇公司拖车职工刘的证人证言道出了拖车的经过。

蔡警官说,某公司拖车是受交警的指挥进行的。

陈某平说,2002年4月5日,交警一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蔡警官两次接到群众举报,在某市亚峰路路口发现浙G11181号车违章停车,就用对讲机通报在管辖区内执行纠违的巡逻民警陈某,后因当时车主不在现场,就委托中宇公司将该车拖至木材公司,并在该车停放处用粉笔写下:"浙G*****号车违章停车,请到森工站(即木材公司)停车场处理"等字样。

某公司拖车职工刘说,他们公司是从1999年3月起受交警部门委托,拖曳市区违章停车的。

除了上述证言外,还有那个事后补拍的车辆停放位置的照片也上了法庭。先不要说这些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如何,但从上面的证言可以看出了拖车公司与交警之间的关系。


收费,还有文件?

庭审继续进行,并把审理的内容转向了收费的问题。我们认为经营服务性企业要收取费用,双方应当有个合意或者有法律的规定,不然不能收取被服务方的费用。

某公司在庭审中提供了他们收费的文件,他们认为这就是他们的收费依据。这些文件有:市政府(1989)53号文件、2001年9月26日的市政府办公室抄告单、市物价局市价费(1999)026号文件、原县物价局县价(1994)42号文件。这些文件肯定了拖车收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但是这项收费都特定在交警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也就是说公司拖车的委托人是交警,收费对象却是车主,这显然违反了谁托向谁收的民法理论。

在这些文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市物价局市价费(1999)026号文件,该文件中《关于市区违章停放机动车拖曳收费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市区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市区道路畅通,确保交通安全,根据《价格法》以及有关规定,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同意中联公司受市交警部门委托,拖曳市区违章停放机动车,收取拖曳费;拖车应有交警在场并发出拖曳指令后,可将违章车辆拖曳至指定地点;违章停放机动车拖曳费标准为汽车每辆150元,违停机动车拖曳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并要办理《某省经营服务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有了这些文件,某公司认为他们是受交警部门委托进行市区违章停车拖车业务的,收费经过市物价局的审核,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所以,某公司把该案焦点归纳为原告是否违章停车,如果违章停车,他们收取费用的依据应当是充分的。

当双方辩论结束,审判长征询双方调解意见,后以中宇公司不同意调解告终,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庭审结束了,使我们感到欣慰的是为该案努力的媒体还是没有停下来。电视台播出过的新闻,之后又送到了省台播出,《某法制报》也以《叫板浙江拖车第一案》报道该案的情况,并邀来专家对该案从行政法角度进行了法理分析。


更多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