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案辩护
根据以上事实,指控认为 , 被告人莫某、钱某、西某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帕尔哈提·阿太克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艾某、麦某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吐某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 , 被告人帕某、艾某尔、台某、卡某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和律师认为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本案共11名被告,除钱某外,其余10名被告都是新疆某市人。这些被告人聘请了四位律师,其中钱某聘请了参与日本细菌战的高级律师楼某,新疆黑老大莫某没有聘请律师,被指控为骨干的两位新疆人聘请了两位金华律师,其中一位是我,新疆人还聘请了一位浙江某市律师。这些被告人和律师在经过了发问、质证后,从自己参与的角度都认为不构成黑社会犯罪。
被告人头目莫某辩称,其是厨师,到浙江某市是开店,没有非法拘禁,也没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钱某辩称,其没有到新疆某市组织他人到浙江某市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也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楼献辩称,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被告人钱某没有叫新疆人头目莫某来浙江某市,与新疆某市公安局的高某也不认识,钱某没有参与、领导、指挥、召集这些人,莫敏说是高某叫他们来的,钱某是合法经营的,某饭店刀疤等人组货是非法的,六运公司之所以派人来,是因为他们是合作伙伴,办饭店是为把客商吸引过来,因此莫某等人过来并不是钱某叫过来的;
2 、起诉书指控 10 万元钱是钱某放在吐某处的活动资金;
3、本案中只有海某一人被打成轻微伤 , 被告人没有残害百姓;
4 、指控钱某主持下莫敏与陈某达成协议,实际上钱某当时已经与陈某合伙了,不能说是钱某主持的;
5、莫某从龚某处拿每车2000元的钱钱某并不知道,也没有将钱给她,陈某与钱某是合伙经营的,莫某他们要 30 万元钱,钱某也摊到了百分之四十。从整个情况来看,被告人钱某没有称霸一方,所以说钱某是无罪的。
被告人西某辩称,其没有关人过,只送过一次饭,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辩护人辩称:
1、本案的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到浙江某市来的人都是他们自愿来的,没有一人是受胁迫而来,看管是内部的一种管理行为;
2 、莫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寻衅滋事只造成一人轻微伤,没有欺压百姓、称霸一方,莫某与钱某、龚某他们是相互合作的关系,不能称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3 、指控的西某只有一次寻衅滋事,且是由莫某带领的,西某在组织中的地位是极其低的,起的作用也是极其小的。
听了以上两人的辩护后,被告人艾某辩称,其没有练武过,也不是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接下来就轮到我辩护,我提出:
1、我首先同意钱某的辩护人、西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2、莫某的组织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没有总体的准则、规范,参加、退出都是自由的。
3、海力力事件是偶然性的,只有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后果,也没有欺压百姓。
4、所谓的严格纪律都是与正常社会相融的。
5、莫某他们没有去烧、杀、抢 ,能组织到客商货源不能归之为欺压客商的结果。
6、莫某组织只是在组货当中发生了一些纠纷,不能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7、艾某来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没有违法犯罪的想法,训练只是强身健体。基于以上情况,不能认定莫某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