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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代理

2016/10/5 11:19:23


句号,安全法给画上了!

二审案件赢了,我们终于卸下重担,松了一口气。但没几天,吴律师接到了二审法院的电话,说叫我们一起过去一下。我们两个到了法官的办公室,给我们上了茶,他对我们说当时这个判决是他签发的,这几天市政法委三翻四次的来找我,说这个案件判错了,要重新再审。我向他们解析了很多,就是听不进去。这下,我也明白了,这副担子给依法办事的二审法院的法官们挑去了。

随着案子打赢的消息的传出,媒体接连不断的动了起来。《某市晚报》以《拖车,我不服》为题作了报道,电视台在新闻和《法庭广角》专题节目中进行了播放,《某法制报》也作了跟踪报道。

随着判决作出和媒体的关注,拖车公司停止了运作。但后来,某市交巡警支队又用开具行政事业性发票的形式另行收取拖车费。后来,某省纪委纠风办听说后,也已介入对此事的调查。同时表示,根据国务院治理三乱的文件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只有省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设立,未经批准,交警部门无权收取。因此,这一做法又很快遭到了否定。

2003年2月,听说在赢了拖车收费的官司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年律师也有同样的遭遇。2002年7月16日及7月25日,他分别将自己的轿车停放于外海家友超市旁及清泰街某大酒店旁,均遭非法拖曳。而每次均被迫交纳200元牵引费才取回车辆。张律师也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这一来,全国媒体都来关注拖车收费问题。《某青年报》作了《没让你拖车,咋收我的钱?--某省司机叫板交管拖车收费》的报道,《某消费报》以《车主"叫板"高价拖车费 收费性质属"三乱"? 》为题登了文章。《某电视台》关于该案做二集《给你说法》专题节目,又在《新闻透视》中做了专题片,并对该案的现象刊登和播放了许多评论,还有网上到处转载打赢拖车收费官司的文章。

正在因拖车收费官司被媒体关注到顶峰的时候,一部全新的交通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拖车收费的问题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

2003年10月23日至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8日审议通过,这个表决通过的法律终于把拖车不得向车主收取费用写进了该法。至此,交警拖车收费问题圆满的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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