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2)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1-4级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
安置 |
2 |
伤残等级评定 |
优抚 |
3 |
补换伤残证 |
|
4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
5 |
烈士审核和烈士证书制发 |
|
6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的确认 |
|
7 |
失业伤残军人改领伤残抚恤金审批 |
|
8 |
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婚姻登记 |
社会事务 |
9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10 |
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
|
11 |
涉外收养登记 |
|
12 |
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的收养登记 |
|
13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社会救助 |
14 |
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
|
15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
16 |
低保边缘对象认定 |
|
17 |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认定 |
|
18 |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审批 |
|
19 |
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
|
20 |
地名核准 |
区划地名 |
21 |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 |
福利工业 |
22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复核 |
水库移民 |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等。
(五)民政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 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 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六)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 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 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 上一篇: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3) 2023/2/9
- 下一篇: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1) 20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