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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侦查阶段能否委托代理人

2016/10/6 21:29:03      点击:

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没有明确被害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等自案件移送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么,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是否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呢,可以说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明确赋予被害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具体有以下理由:


1、在侦查阶段一些法律专业性的问题需要专业人员帮助解决。

 在新刑诉法中规定了如被害人要求侦查人员回避权、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或者控告权、申请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权等都需要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来完成,一般的被害人很难胜任。被害人胜任不了行驶这些权利,就会使权利形同虚设,使被害人的权利落实不到位,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


2、设置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能够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相互平衡,使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处理。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个条款设置了委托辩护人的起始时间。笔者认为,对被害人可以在认为被害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帮助完成法律规定的被害人报案、控告的权利,以及立案后刑事侦查中的相关被害人的权利。这样,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很好的平衡。

所以,在刑事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不是可有可无,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是对案件公平合理处理的需要,新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也可以说一大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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