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到达什么程度要判刑
因盗窃被公安刑事立案了,甚至在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特别那些数额不大或情节轻微的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亲友最关心的是会否判刑,向我们律师咨询的时候,往往也会问能否放出来,也就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才能判刑,但这两个方面刑罚都是笼统的规定,看了之后还是一头雾水。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时如何界定的呢?下面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相关文件作一探讨。
一、盗窃罪数额较大的起刑点问题
“数额较大”的起刑点,如何来正确掌握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48次会议讨论通过,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盗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起刑点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检会(研)[2006]18号}第二条规定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以下情形下的入户盗窃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
2、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
3、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5、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三、关于盗窃数额达到起刑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情况
但虽然到达盗窃数额追究刑事责任起刑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一条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公私财物达到起刑点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六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不再立为刑事案件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检会(研)[2006]18号}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八十的,并有以下情形下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之后,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的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72号)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无流窜作案嫌疑人员的盗窃案件,如行为人系初犯、偶犯,且盗窃数额不足2000元的,原则上不再立为刑事案件。
四、关于“多次盗窃”的问题
关于“多次盗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从上面分析来看,盗窃到达什么程度要判刑的问题,有人会说,你说了那么多等于白说,可是现实就是那么复杂,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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