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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物可能不定盗窃罪的情况

2016/10/5 12:21:42      点击:

盗窃了公私财物,未达到起刑点或构成盗窃但并不全部定性为盗窃罪。司法实践中,根据其行为的危害性及其它情况综合来确定盗窃行为的定性,下面对相应的盗窃行为进行界定分析。

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盗窃机动车

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偷开机动车辆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

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五、盗窃损毁公私财物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商业秘密

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属于刑法规定的“易燃易爆设备”。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的油品,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
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虽不构成盗窃罪,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㈠以翻窗、撬门、开锁手段入户的;㈡携带凶器入户或者入户后准备凶器的;㈢对户内财物进行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㈣对户内人员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㈤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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