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4)
43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
社会救助 |
44 |
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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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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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行为 |
区划地名 |
47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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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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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画法不一致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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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指使他人故意损毁界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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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经责令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后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行为 |
社会福利 |
52 |
社会福利机构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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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社会福利机构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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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社会福利机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 |
社会福利 |
55 |
社会福利机构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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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社会福利机构其他违法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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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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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终止手续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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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养老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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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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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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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养老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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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养老机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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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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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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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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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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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养老机构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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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行为 |
福利彩票 |
70 |
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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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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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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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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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行为 |
社会事务 |
75 |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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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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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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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行为 |
慈善事业 |
2. 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彩票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
(二)检举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2. 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政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 具体投诉请求:
反映党员干部热衷虚名造政绩、树“形象”,脱离实际,脱离群众;买官买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多占住房、超标配车,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等。
2. 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 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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