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要看清“定金”还是“订金”
【案情】
2000年9月27日,闫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某大厦认购书》,约定:闫某认购大厦内一套公寓,支付订金1万元,并于2000年10月20日或之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该认购金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转为定金,如买方在上述期限内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订金。同日,闰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订金1万元。
后闫某发现所购房屋实际入住时间与开发商在预售广告中栽明的时间不符,因此没有按照约定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遂没收了闰某交付的订金。闫某认为开发商有错在前,无权没收订金,因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签订的《某大厦认购书》,返还订金1万元,赔偿利息损失。
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责任在于闰某,根据认购书关于订金的约定,其有权没收该订金。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某大厦认购书》约定,订金1万元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转为定金。据此,该订金于《某大厦认购书》中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且《某大厦认购书》是双方就房屋买卖的具体事宜尚未协商的情况下所签,应视为是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买方在约定期限内不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卖方有权没收买方已交付的订金的条款明显加重了闫某的责任,该条款内容应确认无效。现闫某已明确表示不愿履行该认购书约定内容,该认购书的履行已成为不能,应予解除。闫某要求开发商返还订金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外,闫某在签订《某大厦认购书》时亦缺乏慎重考虑,对纠纷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责任,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某大厦认购书》,开发商应返还订金1万元,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咨询、代理案件和代写法律文书,金华律师方桂法在线恭候光临】
- 上一篇:是是非非说交通肇事逃逸 2012/5/21
- 下一篇:虚假售楼广告能否作为买受人的索赔依据? 201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