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售楼广告能否作为买受人的索赔依据?
[案件]
某开发商以一幅中央水景广场音乐喷泉的宣传画作广告,中心广场有水池、喷泉、花圃、花坛图案、水池、水带的图案。2005年4月25日,楚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购靠近中央水景广场楼房内的房屋,价格比其他一般的房屋要高出l至2万元,并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楚某。双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绿化及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2005年11月25日,开发商电话通知楚某可以收房。楚某于2005年12月5日签收了交房确认书,但发现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开发商建好的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仅仅是种上几棵树和修砌几个普通的花圃,已建好的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严重缩水。小区东边一侧仍在作业开挖管道,幢与幢间废土堆积,人员难以通行,中心广场毛坯刚成型,未种任何花草树木。现实与模型效果图等宣传资料有天壤之别。楚某认为,当初以高价预购靠近中央水景广场楼房内的房屋,目的就是为了能看到中央水景广场的音乐喷泉,现在却事与愿违,因此拒绝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事后,楚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于2006年5月1日办理了住房交接手续。后楚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和绿化景观及公共设施违约金。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楚某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宣传资料中的绿化景观、公共设施建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楚某交房,楚某认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环境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收房,因楚某已就此事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并且楚某于150天后办理住房交接手续,系楚某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损失的扩大,因而对楚某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开发商支付楚某绿化景观及公共设施违约金29600元,驳回楚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开发商不服,认为原宣传资料上已注明“图片仅供参考,以政府批文为准”和“以实际为准”的字样,说明宣传资料、效果图上有关绿化景观和公共设施的样式不是最终的方案,其有权改变原效果图和宣传资料,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绿化、公共设施要优于模型效果图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行,擅自变更宣传资料中的绿化景观、公共设施,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开发商上诉称原效果图上有关绿化景观及公共设施的图样不是最终方案可以变更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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