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告请求分割财产是“辩”权而不是“诉”权
背景情况
向法院起诉,要写起诉状,要提出起诉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要交纳诉讼费用,这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是在民事诉讼中一贯遵循的原则。但是,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中被告请求财产分割,在实践出现过“不告不理”、反诉告诉和被告行使抗辩权提出意见等方式来处理。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案多诉和一案多判现象,困扰了司法审判,浪费了司法资源,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
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发布了《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的统一裁判尺度:可以对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是否处理要看法院对被告进行询问后的意见来决定,如果被告不发表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被告有福了吗?
通过高院的解答进行归纳后,笔者个人认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请求分割财产不是“诉”权,是一种“辩”权。高院的解答如果是笔者这个意思,确实可能会对被告请求财产分割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好处:
1、被告请求分割财产无须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高院解答把被告请求财产分割界定为“辩”权,而不是“诉”权,诉讼费用是因“诉”的请求权而产生,而“辩”权不是请求权,收取诉讼费用没有理论依据。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出现过不预收被告请求分割财产诉讼费,并最终对被告请求分割财产也不收取诉讼费的情况;但是,大部分(包括反诉)都要求被告预交并收取诉讼费。高院既然把被告请求分割财产当作“辩”权看,以后有望对被告请求分割财产可以无须交纳诉讼费。
2、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抗辩可以不受程序法上的时间约束。如果是“诉”权,大家都知道要受到举证规则的时间约束,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或者变更。而“辩”应该是贯穿诉讼的始终的,也就是直到法庭辩论终结前。
3、法院对被告请求分割财产有提醒义务。解答规定法院应告知被告可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分割财产,法院在不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下仍宜对夫妻财产情况进行审查。所以,被告请求分割财产不像“诉”权一样忘掉了。
被告及律师的应对
面对以上的好处,作为离婚的当事人会怎么想呢?当然,有的会跳出来说以后离婚要当被告了,对原来就认为当离婚被告比原告好处多的当事人的观念更加加强一把。但是,幸福的东西不能去依赖选择做原告还是被告,不能这样去想哦!下面要说的是,怎样更好去行使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抗辩权。
1、该收集的财产证据依然要收集整理,应当按举证规则的要求提供给法院。
2、被告请求分割的财产,还是列个财产清单,到法院询问和征求意见时更能够说清楚。最好还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交证据取的同时提交一份财产清单给法院。
3、不想离婚的被告也别傻了,认为不离婚就不用提交财产证据了,这个解不对,解答说了不符合判决离婚条件的仍宜对夫妻财产情况进行审查,以便日后再次提出离婚案件的处理,这次不离,下次离婚时可能要吃亏的哦!
附:解答原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法民一〔2016〕2 号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统一案件裁判尺度,省高院民一庭经广泛调研,制定本解答,供审判中参考。
一、原告起诉仅要求离婚,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是否需要提起反诉?
答:离婚之诉为复合之诉,解除婚姻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从属于前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一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法院应询问被告是否请求分割财产。被告请求分割财产的,无需提起反诉,法院应予审理。
二、原告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对财产分割发表意见,如何处理?
答:法院应告知被告,其可对财产分割发表具体意见。经询问,被告仍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条件,法院仍宜对夫妻财产及子女情况进行审查,以方便日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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