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黒纸白字的承诺,没用?!

2011/12/10 17:23:33      点击:

背景资料

2014年,刘先生购买了房屋一套,并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5年10月,刘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2015年12月6日,李女士与刘先生签订这套房屋转移协议,协议约定登记在婚前购买并登记在刘先生名下的房屋,现经双方共同协商,双方同意将该房屋产权归双方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对该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也未进行财产公证。2016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李女士提出离婚,提出要求将房屋的一半归自己,刘先生认为登记自己名下的房屋归自己所有。

 

困惑求解
李女士认为刘先生已对于房屋签订了黑字白字的协议,明明白白这房子有我的一半。那么,李女士的一半能取得吗?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

 

法律论证
      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结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该约定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行为,学术界曾经对此争论不休。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夫妻财产约定说认为,夫妻之间“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的约定”理应属于符合《婚姻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未依约定交付或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对方有权要求依约定交付有关财产、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一般赠与说认为,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还存在其他的相关观点。
        对于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有权撤销 赠与;另一方则主张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2016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的答复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表明夫妻间赠与关系应受《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 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方 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处理的,可予支持。


径指向
      唉,法律呀,法律!就不整个明白点的呢?不要是咱们普通老百姓,让一些专业的人士也无所适从。到这个时候,应该感叹了,做个财产处分的约定,身边没有一个法律专业前沿的人士,真的不行,原来可以这样……
      好了,言归正传,无法挽回了,也没有补救措施了,那就给后人提醒提醒,给后人指路。
      对于婚前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按赠与处理。那合同法对赠与规定是如何处理的呢?《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时可以要求交付。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要想信誓旦旦承诺成为现实,不仅要黒纸白字的约定,还要依法办理手续。


附:法律规定及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二、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离婚时,一方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 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其有权撤销 赠与;另一方则主张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表明夫妻间赠与关系应受《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规定的调整。夫妻双方约定一方个人 所有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赠与方 主张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处理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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