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婚,彩礼咋还?
背景资料
2013年10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底,李某的父母拿出25万元作为彩礼钱。在收到彩礼钱后,王某置办了价值为5万元的嫁妆送到李某家中,并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中摆酒席举行了婚宴,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因同居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回娘家,并表示不再与李某登记结婚。
困惑求解
李某认为不登记结婚是女方的原因,既然王某现在明确表示不愿意和杨某登记结婚,自己支付了25万元的彩礼钱不能退还,但王某以已经共同生活为由,不同意返还彩礼。这彩礼要否返还?返还多少?李某也摸不着头绪
法律论证
对于同居未结婚的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所以,在以往的法院审判的实践中,出现全部返还和酌情返还的情况。2016年6月27日,对这个实践产生的分歧问题,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所以,是否需要返还,需要怎样返还,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
律径指向
本案中,根据浙江省高院的解答,结合同居时间和嫁妆等情况,采取李某的25万彩礼将王某5万元嫁妆抵扣后返还给李某比较合适。下面对为什么要这样处理的原因作如下分析:
首先,《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虽然规定未结婚登记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但这个规定本意是针对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返还彩礼纠纷,如果同居关系的返还彩礼纠纷也适用此规定,那就违背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扩大了条文的适用范围。
其次,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一般为男方,收受彩礼的一方一般为女方,同居生活若是五年十年后,并且生儿育女,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同居关系涉及彩礼返还问题仍应返还彩礼,对女性明显不公平,没能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三,对于同居时间短的,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附:法律规定及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6月27日)
四、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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