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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在床,不能净身出户

2011/12/10 17:20:30      点击:

背景资料

2013年3月,林女与刘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6月,共同购买150万元商品房一套。刘男在参与朋友的赌博活动,与一女赌友关系慢慢密切起来。林女发现后,追随刘男多日,终于在宾馆里将刘男捉奸在床。为此,刘男与林女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刘男无条件放弃全部财产(包括商品房),并向林女支付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困惑求解
       协议虽然签订了,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吗?如果双方真的过不下去了,真的能让刘男“净身出户”,痛快说一声,给我滚!!!


 法律论证
       这个问题存在在理论界有截然不同的几种观点,司法实践中也会出现过相互矛盾的判决。对于类似于“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和生效,各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无效者认为这是道德方面的义务,约定财产放弃或赔偿无效。有效者认为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不仅仅是道德方面的义务,也是通过婚姻法立法,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下来,上升到了一种法定义务(详见婚姻法第四条)。因此夫妻间对出轨行为约定无条件放弃全部共同财产,赔偿损失,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只要夫妻双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种约定是有效的。2016年6月27日的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的答复认为这类协议视同登记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应当认定未生效。看来,林女要求刘男“净身出户”,支付50万元精神抚慰金,不一定能实现。

 

律径指向
    夫妻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由婚姻法确定了下来,刘男对林女不忠诚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有法律上的责任。不过,林女与刘男签订的协议按照法院解答的精神理解,该协议不生效。
    法院解答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  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
    这个协议没有生效,效力不予确认。那么,林女该如何去保护自身的权益呢?该该解答认为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附:法律规定及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6月27日)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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